【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6年行政强制信息(第十五期)

发布时间:2026-06-09 11:06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数据来源机关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营地址 投诉举报方式 案件名称
舒城县康美食品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TN69H52 徐道法 舒市监处罚〔2026〕116号 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26-02-11的金丝糕点共计生产了25公斤,除抽样检测以零售价售出2.5公斤以外,另外22.5公斤以批发价销售给了客户,零售价格为12元每公斤,批发价格为10元每公斤,生产成本为8元每公斤,涉案货值金额为2.5×12+22.5×10=255元,违法所得为2.5×4+22.5×2=55元。当事人于2026年3月25日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召回,未召回到涉案产品。经排查,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产品时使用了蓝色扎口绳进行包装,因为工作人员操作不规范、卫生操作不达标,所以导致该批次产品出现亮蓝项目超出指标,不符合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及《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生产经营行为。”的规定,属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罚款伍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伍拾伍元。
2026年6月9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港镇 12315 舒城县康美食品厂(徐道法)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案
舒城金圩食品有限公司 法人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8LHBT321 范景花 舒市监处罚〔2026〕142号 当事人于2026年3月21日变更生产地址并于新地址开始从事年糕生产经营活动,生产加工规模较大且在调查过程中已经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不符合《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的定义,我局认定当事人属于食品生产企业,故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截至2026年4月15日检查时仍未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无证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当事人自2026年3月21日开始从事年糕生产活动,生产了3批次涉案年糕,共1683袋,每袋400克:2026年3月21日生产涉案年糕440袋,2026年3月23日生产涉案年糕443袋,2026年4月10日生产涉案年糕800袋,其中2026年4月10日批次涉案年糕100袋已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其余1583均已售出。自2026年3月21日开始,截至4月15日,拼多多综合服务平台网店“年年糕美食店”“花胜食品官方旗舰店”销售涉案年糕销售额为4185元,涉案年糕生产成本共2850元,店铺运费共21075元,店铺推广费共29351.63元,由于运费及推广费系涉案年糕与其他产品捆绑计算,无法计算涉案年糕单独运费及推广费,涉案年糕生产经营总成本以2850元计。当事人无证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货值共计4185元,违法所得1335元。当事人生产加工的涉案年糕使用的标签标注信息中,产品名称为火锅年糕,制造商为舒城丰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为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丰墩村大屋村民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0134152306438,与实际情况不符。经过对当事人询问调查,舒城丰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食品生产许可信息为当事人旧厂址相关主体资格,当事人在变更生产地址后并未及时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涉案年糕标签中关于生产厂商信息均为虚假标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内容虚假的食品,货值共计4185元,违法所得1335元。
当事人于2026年3月21日搬迁至新厂址进行生产经营,并使用舒城金圩食品有限公司作为新的市场资格主体,经询问调查,截至2026年4月15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拼多多综合服务平台网店“花胜食品官方旗舰店”使用并公示的主体资格信息仍为舒城丰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未通过第三方平台正确公示《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不符合《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作为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的食品生产经营信息。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拼多多综合服务平台网店内销售的食品未如实记录并保存食品销售信息,无法保证食品可追溯。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行政处罚信息系统查询,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均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本案对照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1、当事人食品生产场所迁址,未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2、当事人在生产并销售的食品标签上虚假标注生产厂商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生产经营标注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3、当事人未通过第三方平台正确公示其《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提供虚假的食品生产经营信息的违法行为;4、当事人对拼多多综合服务平台网店内销售的食品未如实记录并保存食品销售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属未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结合以上自由裁量条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35元;2、没收扣押的食品(舒市监物〔2026〕KF0415001号);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内容虚假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结合以上自由裁量条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且由于违法所得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已被没收,建议给予减轻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当事人提供虚假的食品生产经营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结合以上自由裁量条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从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处罚如下:警告。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警告;

2、罚款贰万贰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叁拾伍元;

4、没收涉案食品。
2026年6月8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溪镇 12315 舒城金圩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生产经营标签内容虚假的食品、提供虚假的食品生产经营信息及未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案
舒城县杭埠镇瑞鑫园食品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W7KNY7E 祁敏 舒市监处罚〔2026〕126号 当事人于2026年2月1日生产规格为150克/盒的步步糕200盒,于2026年2月2日全部销往位于合肥市长江批发市场的学和食品经营部,每盒步步糕成本为1.3元,售价为1.6元,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320元,违法所得为60元。2026年4月20日当事人向下级经销商发布了召回公告,要求召回该批次步步糕,并积极整改,整改情况已以报告的形式送至本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罚款柒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元。
2026年6月9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埠镇 12315 舒城县杭埠镇瑞鑫园食品厂(祁敏)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行为案
舒城县大华食品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HBX829 赵国华 舒市监处罚〔2026〕115号 当事人因客户订货小批量生产了12公斤芝麻花生糖(生产日期:2026年02月6日),2026年02月11日抽样检测当事人以批发价20元/kg卖了2公斤,还有10公斤以批发价20元/kg于2026年02月7日至2026年02月10日卖给了顾客,该批次芝麻花生糖(生产日期:2026年02月6日)生产成本是18元/kg。涉案货值金额为240元,违法所得24元。当事人于2026年3月25日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召回,未召回到涉案产品。经排查,该批次芝麻花生糖和当事人生产加工的麻饼使用了同一拌馅机,生产加工麻饼馅料中的红丝和绿丝含有色素。因为当事人生产加工食品操作不规范、卫生操作不达标,所以导致该批次产品出现柠檬黄、日落黄、苋菜红、亮蓝项目超出指标,不符合要求。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及《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生产经营行为。”的规定,属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罚款伍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拾肆元。
2026年6月9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港镇 12315 舒城县大华食品厂(赵国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安徽聚蜂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2WAQXJ0J 李正刚 舒市监处罚〔2026〕113号 当事人是上述“洋槐蜂蜜”的被委托生产方,委托生产方是安徽四和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6年1月5日,当事人按照



委托方要求,生产“洋槐蜂蜜”130瓶(500克/瓶),除去公司备样10瓶,其余120瓶于1月12日全部供货给委托方,成本10元/瓶,供货价格为12元/瓶。截至4月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批次“洋槐蜂蜜”已全部售出(备样10瓶当事人已于3月6日在公司化验室自行销毁)。该批次“洋槐蜂蜜”中甲硝唑检测不合格是当事人公司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对原料抽检疏忽未检出甲硝唑残留,并使用该原料导致。其中被抽检的6瓶是由委托生产方安徽四和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给了被抽样单位肥西县三河镇徽商红府连锁超市。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1560元,违法所得240元。

我局已于2026年4月30日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委托生产方安徽四和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区的市场监管部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给予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罚款壹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肆拾元。
2026年6月8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溪镇 12315 安徽聚蜂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舒城县客多多食品厂 法人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2TYB2A7E 丁撼坤 舒市监处罚〔2026〕146号 该批次涉案产品当事人一共生产了10箱(26袋/箱,300g/袋,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15日),销售了10箱,成本为78元/箱,销售价格为95元/箱,有生产和销售记录。上述涉案商品违法经营额合计950元,违法所得170元。当事人提供了年度检测合格报告,经对比确实是当事人在打印标签过程中出现的印刷错误。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对店铺涉案商品链接进行了下架处理。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成分表中钠营养素参考值标注错误的行为,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3基本要求:3.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营养成分表标注错误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柒拾元。
2026年6月5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柏林乡 12315 舒城县客多多食品厂生产经营标签虚假的预包装食品案
安徽味耕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8QDX09XL 徐江峰 舒市监处罚〔2026〕120号 上述“糯米蛋黄锅巴”是当事人于2026年1月13日生产的,共生产了5箱,每箱重量是5千克。该批次产品于2026年1月17日全部销售给了阜阳市颍州区盛芳尤岗生活超市,生产成本50元/箱,售价55元/箱。该批次“糯米蛋黄锅巴”酸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因为2026年1月昼夜温差较大,受物流公司车辆调度影响,货物在车厢密闭环境下长时间滞留,储运条件未达到食品安全储运标准,导致产品酸价超标。截至4月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批次“糯米蛋黄锅巴”,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275元,违法所得2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给予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罚款壹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拾伍元。
2026年6月8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关镇 12315 安徽味耕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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