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6年行政强制信息(第十六期)

发布时间:2026-06-18 08:51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数据来源机关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营地址 投诉举报方式 案件名称
舒城诚鑫建材有限公司 法人非法人组织 91341523098775137P 周春来 舒市监处罚〔2026〕157号 当事人生产的皖江诚鑫牌型号规格600x400x30(mm)A2级石墨匀质保温板(生产日期:2025.3.10)产品共计7.78立方,除检样15㎡(即0.45立方无偿提供)外,已全部销售,产品生产成本价220元/立方,出厂销售价300元/立方,货值金额2199元,违法所得487.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罚款壹仟零玖拾玖元伍角;

2、没收违法所得肆佰捌拾柒元肆角。
2026年6月10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棠树乡 12315 舒城诚鑫建材有限公司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案
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鼓楼新城凌云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U0JCJ1N 叶明星 舒市监处罚〔2026〕13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从舒城县九九日化门市部购进了10盒“SHANYITANG 善醫堂”牌小苏打牙膏(净含量:180g,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1315,生产企业:佛山市菊合香日化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甘焦村委会“大头岗”怡和工业城168号厂A),进价12.5元/盒,售价为15元/盒,在使用期限内售出5盒,在超出使用期限后售出1盒,还剩4盒放在该店货架上销售,有效期分别至2025年3月3日、2025年11月7日、2026年3月1日(2盒)。合计涉案过期化妆品货5盒,货值金额共计75元,违法所得2.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伍拾贰元;

3、没收牙膏4盒。
2026年6月12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济开发区 12315 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鼓楼新城凌云超市(叶明星)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为案
舒城县小峰哥精选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D34J6F8C 韦晓峰 舒市监处罚〔2026〕124号 当事人在舒城县南港镇金星村家中厨房生产蒿子粑粑,面积6平方米,主要是经营者韦晓峰和其妻子负责生产蒿子粑粑,当事人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符合《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对小作坊的定义,依法认定为“小作坊”。当事人从2026年3月13日开始在网上销售自己生产的蒿子粑粑,截止2026年4月15日,一共售出35单。当事人2026年3月13日前所销售蒿子粑粑购进自从安徽丰和食品有限公司,后改为销售自家加工的蒿子粑粑,当事人仍使用安徽丰和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当事人原本是在城关镇碧桂园9栋经营网店,后搬到老家南港镇金星村,并于2026年3月26日变更经营场所至南港镇金星村。当事人于2026年4月15日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运输过程中使用冰袋进行保温。当事人食品配料表未按递减顺序、米面未标注通用名称,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1082.5元,成本624.29元,违法所得458.21元。 当事人无证生产蒿子粑粑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的规定,构成无小作坊登记证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经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实际经营场所与登记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冷链运输的问题,依据GB 19295第4.2条冷链控制要求:“产品的贮存、销售的温度应控制在-18℃或以下,温度波动应控制在2℃以内。”当事人产品销售后的快递物流段不能等同于产品的贮存、销售的温度,GB31605术语和定义规定:食品冷链运输是指以温度控制为主要手段,使食品从出厂后到销售前始终处于所需温湿度范围内的物流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当事人网络销售后物流运输到消费者处,已属于销售后。且投诉举报人在收到产品后未就产品状态、产品质量向当事人作任何反馈,无证据表明产品造成特定对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我局认定当事人无违法行为。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罚款壹仟伍佰元;

2、没收违法所得肆佰伍拾捌元贰角壹分。
2026年6月18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港镇 12315 舒城县小峰哥精选店(韦晓峰)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安徽国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人非法人组织 913401000928674524 黄冬梅 舒市监处罚〔2026〕138号 2025年11月12日,安徽田禾包装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国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安徽省电梯维保合同》,承接安徽田禾包装制品科技有限公司的电梯维保业务,共计1台电梯,每台维保费用3000元,每台电梯每年维保24次,每次维保费用125元。2025年6月7日,舒城县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杭埠分公司与安徽国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保合同》,承接舒城县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杭埠分公司的电梯维保业务,共计1台电梯,每台维保费用3600元,每台电梯每年维保24次,每次维保费用150元。上述2台电梯都是安徽国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开展维保业务,其中在安徽田禾包装制品科技有限公司电梯(96366编号:732288)上次维保时间为2026年3月21日,2026年4月5日未开展电梯维保,下次维保时间为2026年4月20日。其中在舒城县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酒店楼南楼电梯(96366编号:752925)上次维保时间为2026年3月18日,2026年4月2日未开展电梯维保,下次维保时间为2026年4月17日。上述2台电梯违法所得总计27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罚款壹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柒拾伍元。
2026年6月10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舒城县 12315 安徽国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案
舒城县柏林乡宋超生活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FBM226 宋超 舒市监处罚〔2026〕161号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牙膏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违法所得3.35元; 2.罚款1000元; 3.没收过期牙膏1支。 2026年6月18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柏林乡 12315 舒城县柏林乡宋超生活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牙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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