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6年行政处罚信息7月份(第一期)

发布时间:2026-07-08 10:41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数据来源机关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营地址 投诉举报方式 案件名称
程光宏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EGHM2F 程光宏 舒市监处罚〔2026〕198号 涉案白酒是当事人从拼多多平台一家名为“绪碟昇酒类专营店”的店铺里采购的,一共进购了5箱,共60瓶,一共销售了10瓶,当事人经营者自家人喝了16瓶,还剩34瓶待售,采购价格为12.2元/瓶,售价为15元/瓶。涉案物品货值为900元,违法所得28元。当事人提供了进货交易凭证。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应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罚款肆佰伍拾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拾捌元;

3、没收上述牛栏山陈酿酒34瓶。
2026年7月7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柏林乡 12315 程光宏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舒城县华承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DE7R1G2L 徐志华 舒市监处罚〔2026〕183号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由于其商店带礼品回收业务,附近居民有多余的烟让当事人代销售,没有票据。具体卷烟明细如下:中华(软)10条、中华(金中支)2条,共计两个品种12条卷烟。以上卷烟经舒城县烟草专卖局鉴定,均为真品卷烟,案值9000元 ,至2026年6月10日舒城县烟草专卖局查获时止,未销售,无违法所得。本案对照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其属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罚款 1、罚款壹仟捌佰元。 2026年7月2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关镇 12315 舒城县华承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徐志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案
舒城县传飞酒仓名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DNQ5CY19 惠传飞 舒市监处罚〔2026〕167号 经查,当事人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其他商店上采购了黄金叶(天叶)8条,800元/条;中华(硬)1条,400元/条;黄山(徽商新概念双中支)1条,440元/条;黄山(徽商新视界细支)1条,800元/条;黄山(徽商新概念细支)2条,400元/条。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烟草一直未对外销售,违法经营总额8840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罚款 1、罚款壹仟柒佰陆拾捌元。 2026年7月1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关镇 12315 舒城县传飞酒仓名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违反《烟草专卖法》规定,倒卖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案
舒城县盛庄烟酒商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D2GJB526 盛福涛 舒市监处罚〔2026〕182号 涉案白酒是当事人经营者的母亲卫某某从食品配货车上进购的,一共进购了3箱,共36瓶,尚未卖出。采购价格为12元/瓶,售价为15元/瓶。涉案物品货值为54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应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罚款贰佰柒拾元;

2、没收上述牛栏山陈酿酒36瓶。
2026年7月2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柏林乡 12315 舒城县盛庄烟酒商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舒城县城关镇礼梅特色卤菜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T7UDXX3 曾申渠 舒市监处罚〔2026〕169号 当事人于2018年11月23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后至2025年4月,一直在外务工,未经营该卤菜店,2025年4月开始正式经营后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健康证》,当事人称其所使用的食品原料是从飞霞市场的商户处购进,但未能提供相关票据,因只在夏秋两季经营,从2025年4月正式经营到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约经营了6个月,因为都是小额的现金交易,无相关交易凭证,当事人也未建立销售台账,我局穷尽调查手段,已无法查明当事人的全部违法货值,只能查明检查当日现场发现正在待售的食品的货值约为253元,无法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额,上述均以当事人口述为准。 当事人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食品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2026年7月2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关镇 12315 舒城县城关镇礼梅特色卤菜(曾申渠)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舒城县城关镇晨光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GXJY0M 汪丽群 舒市监处罚〔2026〕194号 当事人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其他商店采购了黄山(金皖烟)40条、黄山(新制皖烟)28条、黄山(中国画细支)22条、黄山(红方印细支)9条、黄山(印象一品)9条、黄山(风韵)3条、黄山(新一品)5条、黄山(黄皖)5条、云烟(紫)3条、芙蓉王(硬)4条、白沙(硬)2条、苏烟(五星红杉树)2条、玉溪(软)2条、黄山(国宾迎客松)2条,共计14 个品种136条卷烟。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烟草一直未对外销售,违法经营总额25830.0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之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同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403】“(二)经营总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以20%至30%的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 1、罚款肆仟贰佰元。 2026年7月8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关镇 12315 舒城县城关镇晨光超市(汪丽群)违反《烟草专卖法》规定,倒卖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案
舒城县城关镇莫记商行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NWG990N 莫晓勤 舒市监处罚〔2026〕165号 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届满后断断续续在经营,主要售卖一些生活日用品,当事人陈述其商店在折本处理陈年积货,没有盈利。检查当日扣押的散装桂圆是当事人于2026年5月初从供货车上处采购的,购进2.5千克,进价16元/kg,售价20元/kg,未索要票据。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食品尚未售出。综上,当事人经营散装食品总货值为50元,未售出,违法所得为0。本案对照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和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警告;

2、罚款壹仟元;

3、没收散装食品桂圆2.5kg。
2026年7月1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关镇 12315 舒城县城关镇莫记商行(莫晓勤)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案
舒城县柏林乡孔堰村立文商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N5YC32T 戴立文 舒市监处罚〔2026〕199号 涉案白酒是当事人经营者托朋友从网上采购的。一共进购了1箱,共12瓶。当事人经营者自家人喝了2瓶,还剩10瓶摆放在经营场所尚未售出。具体进价多少当事人经营者已记不清了,售价为15元/瓶。涉案物品货值为18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应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罚款玖拾元;

2、没收上述牛栏山陈酿酒10瓶。
2026年7月7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柏林乡 12315 舒城县柏林乡孔堰村立文商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舒城县杭埠镇永存蛋糕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RPDXP15 束永存 舒市监处罚〔2026〕177号 当事人于2026年5月22日从河南哲啡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安茹白奶酪蛋糕”,总共购进5盒,进价为6.8元/盒,售价12元/盒,每盒内容物大小、重量不一,属散装食品,该批次购进的蛋糕仅有外包装盒标注的“安茹白奶酪蛋糕”字样,未张贴有标签,该批次购入的“安茹白奶酪蛋糕”已于2026年5月26日卖完,没有销售记录。另当事人于2026年5月26日从河南哲啡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安茹白奶酪蛋糕”,总共购进3盒,除外包装盒标注的“安茹白奶酪蛋糕”字样以外,还贴有白底标签,标签标注“生产日期:2026年5月20日,冷冻保质期:30天,冷藏:3天,冷冻保存并尽快食用”,进价和售价与上一批次一致,截止本局2026年5月27日现场检查时止,剩下2盒。故当事人违法经营额96元,违法所得31.2元.两批次购进时,当事人均未索取供货商的资质和相关单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罚款 1、警告;

2、罚款伍佰元。
2026年7月7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埠镇 12315 舒城县杭埠镇永存蛋糕店(束永存)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为案
舒城益豆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2UH3WP7K 胡亚 舒市监处罚〔2026〕172号 当事人的确在其在1688平台的名为经营的名为“舒城益豆科技有限公司”的网店中销售一款标题为“孕妇枕托腹护腰孕期枕护豆绒枕天丝枕孕前中后期夏用侧睡凉爽U型”的商品页面含“有效缓解孕期肚子压力感和下坠感,缓解腰酸背痛,减轻腿部疲劳”等文字进行了广告宣传;当事人供述:上述涉案商品1688平台上的广告是其于2026年5月21日委托舒城县彤佳广告经营部制作的,广告费用100元,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广告内容是其提供给广告经营部的,由于当事人对相关的广告法律法规掌握的不够,不知道这样的宣传是违法的且可能会误导消费者,实际并无相关材料证明上述涉案商品具有“有效缓解孕期肚子压力感和下坠感,缓解腰酸背痛,减轻腿部疲劳”的功效,现当事人认识到其错误行为并立即删除了涉案商品页面中上述的广告语。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符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 1、罚款叁佰元。 2026年7月3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关镇 12315 舒城益豆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案
舒城县饭饭家餐饮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PKWGM2R 程智 舒市监处罚〔2026〕179号 当事人在其《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届满期间,因门前飞霞路一直在修路,实际未经营,2026年6月5日道路才畅通恢复通行,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刚恢复食品经营活动。综上,当事人违法期间食品经营活动经营额为0,违法所得为0。本案对照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许可届满未延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罚款 1、罚款壹仟元。 2026年7月1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关镇 12315 舒城县饭饭家餐饮店 (程智)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案
舒城持家有道食品超市有限公司 法人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E12P0Q53 张杰 舒市监处罚〔2026〕185号 当事人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其他商店采购了黄山(新制皖烟)5条,140元/条;黄山(金皖烟)2条,280元/条;黄山(国宾迎客松)2条,220元/条;南京(炫赫门)2条,180元/条;云烟(细支云龙)2条,150元/条;黄山(中国画细支)2条,150元/条;黄山(红方印细支)1条,200元/条;玉溪(软)1条,230元/条;万宝路(硬冰爵2.0)1条,260元/条;苏烟(五星红杉树)1条,220元/条;黄鹤楼(软蓝)1条,190元/条;云烟(软珍品)1条,230元/条;南京(大观园爆冰)1条,300元/条;南京(十二钗薄荷)1条,220元/条。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烟草一直未对外销售,违法经营总额4510.00元,无违法所得。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罚款 1、罚款玖佰零贰元。 2026年7月6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济开发区 12315 舒城持家有道食品超市有限公司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案
舒城县干汊河镇舒沫肉类加工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T8F095B 王守梅 舒市监处罚〔2026〕190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刀板香肠卷的标签上的营养成分数据是套用其他厂家的同类产品营养成分表数据,没有做过营养成分检测。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刀板香肠卷共100袋,售价15元/袋,成本12元/袋,货值1500元,违法所得300元。截至调查结束,当事人提供了涉案产品检验报告、整改报告、召回公告及整改的涉案产品标签。 当事人销售的刀板香肠卷标签存在虚假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
2026年7月6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干汊河镇 12315 舒城县干汊河镇舒沫肉类加工厂(王守梅)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舒城县南港镇好又多超市合安路加盟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NMCYHXW 付建勇 舒市监处罚〔2026〕180号 该批牙膏是当事人于2024年2月13日在送货车上购进,当时共进12支。进价5元/支,售价6.5元/支,在使用期限到期前共售出5支,2026年4月30日销售给投诉人1支,剩余6支未售出。违法货值45.5元,违法所得1.5元。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超过限用期限的牙膏6支,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1000元 2026年7月3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港镇 12315 舒城县南港镇好又多超市合安路加盟店涉嫌经营超过限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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