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6年行政强制信息(第十八期)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机关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投诉举报方式 | 案件名称 |
| 程光宏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EGHM2F | 程光宏 | 舒市监处罚〔2026〕198号 | 涉案白酒是当事人从拼多多平台一家名为“绪碟昇酒类专营店”的店铺里采购的,一共进购了5箱,共60瓶,一共销售了10瓶,当事人经营者自家人喝了16瓶,还剩34瓶待售,采购价格为12.2元/瓶,售价为15元/瓶。涉案物品货值为900元,违法所得28元。当事人提供了进货交易凭证。 |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应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罚款肆佰伍拾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拾捌元; 3、没收上述牛栏山陈酿酒34瓶。 |
2026年7月7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柏林乡 | 12315 | 程光宏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 舒城县城关镇莫记商行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WG990N | 莫晓勤 | 舒市监处罚〔2026〕165号 | 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届满后断断续续在经营,主要售卖一些生活日用品,当事人陈述其商店在折本处理陈年积货,没有盈利。检查当日扣押的散装桂圆是当事人于2026年5月初从供货车上处采购的,购进2.5千克,进价16元/kg,售价20元/kg,未索要票据。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食品尚未售出。综上,当事人经营散装食品总货值为50元,未售出,违法所得为0。本案对照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和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警告; 2、罚款壹仟元; 3、没收散装食品桂圆2.5kg。 |
2026年7月1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关镇 | 12315 | 舒城县城关镇莫记商行(莫晓勤)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案 |
| 舒城县柏林乡孔堰村立文商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5YC32T | 戴立文 | 舒市监处罚〔2026〕199号 | 涉案白酒是当事人经营者托朋友从网上采购的。一共进购了1箱,共12瓶。当事人经营者自家人喝了2瓶,还剩10瓶摆放在经营场所尚未售出。具体进价多少当事人经营者已记不清了,售价为15元/瓶。涉案物品货值为18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 |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应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罚款玖拾元; 2、没收上述牛栏山陈酿酒10瓶。 |
2026年7月7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柏林乡 | 12315 | 舒城县柏林乡孔堰村立文商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 舒城县干汊河镇舒沫肉类加工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T8F095B | 王守梅 | 舒市监处罚〔2026〕190号 |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刀板香肠卷的标签上的营养成分数据是套用其他厂家的同类产品营养成分表数据,没有做过营养成分检测。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刀板香肠卷共100袋,售价15元/袋,成本12元/袋,货值1500元,违法所得300元。截至调查结束,当事人提供了涉案产品检验报告、整改报告、召回公告及整改的涉案产品标签。 | 当事人销售的刀板香肠卷标签存在虚假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 |
2026年7月6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干汊河镇 | 12315 | 舒城县干汊河镇舒沫肉类加工厂(王守梅)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 舒城县南港镇好又多超市合安路加盟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MCYHXW | 付建勇 | 舒市监处罚〔2026〕180号 | 该批牙膏是当事人于2024年2月13日在送货车上购进,当时共进12支。进价5元/支,售价6.5元/支,在使用期限到期前共售出5支,2026年4月30日销售给投诉人1支,剩余6支未售出。违法货值45.5元,违法所得1.5元。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超过限用期限的牙膏6支,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1000元 | 2026年7月3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港镇 | 12315 | 舒城县南港镇好又多超市合安路加盟店涉嫌经营超过限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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