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6年行政处罚信息7月份(第二期)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机关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投诉举报方式 | 案件名称 |
| 舒城县王小凤烤肉店(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EUYDED6T | 王小凤 | 舒市监处罚〔2026〕197号 | 2026年5月26日,执法人员对该店铺进行线下检查,发现当事人处多名烤肉师未取得健康证,同时在其厨房发现其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豆腐,350克/盒,保质期为5月18日至5月24日),共两盒,执法人员当场实施扣押。本局决定立案调查,并于2026年5月26日报审批立案。 | 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制作食品上述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处罚;当事人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警告; 2、罚款壹仟元; 3、没收豆腐2盒。 |
2026年7月13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关镇 | 12315 | 舒城县王小凤烤肉店(个体工商户)(王小凤)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
| 舒城县万佛湖镇老朱私房菜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TUWCQ76 | 朱莉琴 | 舒市监处罚〔2026〕176号 | 2026年5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舒城县万佛湖镇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检查,依法对朱莉琴经营的舒城县万佛湖镇老朱私房菜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且发现当事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有效期至2024年08月20日,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有效期已届满。后经询问当事人得知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到相关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擅自于有效期至2024年08月20日后继续从事餐饮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未建账,不知道具体经营额,又表示成本支出大于获利,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经充分调查,违法所得数额仍然无法查清的,可以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故认定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到相关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擅自于2024年 8月20日后从事餐饮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 罚款 | 1、罚款伍佰元。 | 2026年7月10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万佛湖镇 | 12315 | 舒城县万佛湖镇老朱私房菜(朱莉琴)无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
| 张少云 | 自然人 | 舒市监处罚〔2026〕202号 | 现已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合肥三河镇和舒城县商店处购入烟草用于零售,经询问得知,至舒城县烟草专卖局2026年6月10日查获时,未售出。经查,2026年6月10日,舒城县烟草专卖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如下:真龙(软娇子)1条、泰山(白将军)1条、金圣(庐山)1条、泰山(红将军)1条、好猫(金猴王)1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条、黄山(新一品)1条、龙烟(呈祥)1条、黄山(硬记忆)1条、玉溪(软)1条、白沙(硬)1条、苏烟(五星红杉树)1条、黄山(硬)1条、黄山(金皖烟)1条、黄金叶(小目标)1条、云烟(紫)2条、黄山(新制皖烟)2条、金圣(硬滕王阁)1.9条、红旗渠(雪茄)1条、兰州(硬珍品)1条、钻石(荷花)1条、黄金叶(商鼎)1.1条、兰州(黑中支)1.2条、黄金叶(乐途)1条、黄金叶(金满堂)1条、利群(长嘴)0.8条、黄山(中国画细支)0.8条、金圣(滕王阁·紫光)0.9条、南京(精品)0.6条、钻石(硬红)0.7条、大前门(软)0.7条、双喜(硬经典1906)0.9条、娇子(蓝时代)0.8条、长白山(蓝尚)0.7条、龙凤呈祥(硬世纪朝天门)0.7条、利群(硬)0.8条、天子(金)0.6条、娇子(X)0.6条、白沙(长丰)0.7条、黄山(印象一品)1.8条,共计40个品种40.3条卷烟,根据舒城县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申请价格鉴证明细表显示的各卷烟鉴证价格计算得出违法经营总额为5711元。 | 我局认为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事实。 | 罚款 | 1、罚款壹仟壹佰肆拾贰元贰角。 | 2026年7月14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舒城县 | 12315 | 张少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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