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6年行政强制信息(第十九期)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机关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投诉举报方式 | 案件名称 |
| 舒城县王小凤烤肉店(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EUYDED6T | 王小凤 | 舒市监处罚〔2026〕197号 | 2026年5月26日,执法人员对该店铺进行线下检查,发现当事人处多名烤肉师未取得健康证,同时在其厨房发现其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豆腐,350克/盒,保质期为5月18日至5月24日),共两盒,执法人员当场实施扣押。本局决定立案调查,并于2026年5月26日报审批立案。 | 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制作食品上述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处罚;当事人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警告; 2、罚款壹仟元; 3、没收豆腐2盒。 |
2026年7月13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关镇 | 12315 | 舒城县王小凤烤肉店(个体工商户)(王小凤)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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