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6年行政处罚信息7月份(第三期)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机关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投诉举报方式 | 案件名称 |
| 舒城县新城五金机电批发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RRXE36X | 张玉宝 | 舒市监处罚〔2026〕204号 | 事项一:当事人于2026年5月17日花费135.2元,在拼多多平台从合肥肥西汇锋豪五金机电商行(个体工商户)共购进一箱(4瓶)由安徽渡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证书编号为2025291810000672,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但强制性认证证书已于2026年3月16日被撤销,当事人进货时未检查其强制性认证证书是否有效。由于上述灭火器并未售出,当事人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为135.2元,无违法所得。 |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 罚款 | 1、罚款壹佰叁拾伍元贰角。 | 2026年7月24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杭埠镇 | 12315 | 舒城县新城五金机电批发部(张玉宝)销售认证证书被撤销的产品案 |
| 舒城县沁一茗茶店(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DCYKE196 | 朱华琛 | 舒市监处罚〔2026〕208号 | 经查,当事人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其他商店上采购了中华(软)3条,600元/条;中华(硬)2条,410元/条;黄山(徽商新视界细支)5条,800元/条。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烟草一直未对外销售,违法经营总额6620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罚款 | 1、罚款壹仟叁佰贰拾肆元。 | 2026年7月20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关镇 | 12315 | 舒城县沁一茗茶店(个体工商户)(朱华琛)违反《烟草专卖法》规定,倒卖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案 |
| 舒城县刘姐农业特产有限公司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8NUMRE2H | 刘友贵 | 舒市监处罚〔2026〕211号 | 一、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0日制定了自己的执行标准Q/LJNY0001S,该执行标准为手工挂面执行标准,依据标准在包装上印制“手工挂面”;由于当事人制作手工挂面,传承三代,制作的面条采用传统模式,核心工艺遵循家族古法,保留传统风味与筋道口感,为村里特色传统食品,所以在包装上印制“传承古法”。当事人能提供村里开具的证明和执行标准为文书。二、当事人做过营养成分检测报告,其中蛋白质14.3g 和钠1689mg与检测报告一致,后面的营养素参考值与检测报告不一致,是由于标签制作过程中人工录入笔误,导致营养素参考值标注错误。当事人能提供营养成分检测报告。三、涉案挂面当事人共生产销售150箱,售价16.5元/箱,成本13元/箱,货值2475元,违法所得525元。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和《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关于营养成分表的附录A.3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罚款伍佰贰拾伍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元; 3、没收涉案3个包装箱。 |
2026年7月22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干汊河镇 | 12315 | 舒城县刘姐农业特产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 舒城县晓天镇三元村华玉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GET95B | 施华玉 | 舒市监处罚〔2026〕207号 | 当事人于2025年1月15日从舒城县城关镇刘全荣进一商贸处共进购了10支“隆力奇”牌护手霜(净含量:50g,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苏妆20180001,有效期至2026年1月22日),进价2.5元/支,售价为3元/支,在有效期内售出6支,剩余4支放在货架上销售;10支“东洋之花”牌护手霜(净含量:75g,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苏妆20160069有效期限至:2026.4.30),进价4.5元/支,售价为6元/支,在有效期内售出8支,剩余2支放在货架上销售。上述涉案化妆品货值共计24元,当事人在超过使用期限后未售出上述产品,至调查终结,当事人提供了一份涉案化妆品的进货单据,无违法所得。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共计6支;2、罚款1000元。 | 2026年7月22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晓天镇 | 12315 | 舒城县晓天镇三元村华玉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 舒城县江南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D9PE5Q8M | 廖继能 | 舒市监处罚〔2026〕217号 |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从舒城县雨墨百货经营部购进了5瓶“清扬”牌去屑头皮护理洗发露(净含量:205g,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皖妆20160002,生产企业: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合肥沪汇日化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紫蓬镇森林大道88号),该批洗发露均为同一批(批号:20260202A1TO),进价18元/瓶,售价为22元/瓶,在使用期限内售出2瓶,在超出使用期限后售出1瓶,还剩2瓶放在该店货架上销售,有效期均至2026年2月2日。合计涉案过期化妆品货3瓶,货值金额共计66元,违法所得4元。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违法所得4元; 2.罚款1000元; 3.没收过期洗发露2瓶。 | 2026年7月24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关镇 | 12315 | 舒城县江南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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