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6年行政强制信息(第二十期)

发布时间:2026-07-24 10:56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数据来源机关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营地址 投诉举报方式 案件名称
舒城县刘姐农业特产有限公司 法人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8NUMRE2H 刘友贵 舒市监处罚〔2026〕211号 一、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0日制定了自己的执行标准Q/LJNY0001S,该执行标准为手工挂面执行标准,依据标准在包装上印制“手工挂面”;由于当事人制作手工挂面,传承三代,制作的面条采用传统模式,核心工艺遵循家族古法,保留传统风味与筋道口感,为村里特色传统食品,所以在包装上印制“传承古法”。当事人能提供村里开具的证明和执行标准为文书。二、当事人做过营养成分检测报告,其中蛋白质14.3g 和钠1689mg与检测报告一致,后面的营养素参考值与检测报告不一致,是由于标签制作过程中人工录入笔误,导致营养素参考值标注错误。当事人能提供营养成分检测报告。三、涉案挂面当事人共生产销售150箱,售价16.5元/箱,成本13元/箱,货值2475元,违法所得52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和《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关于营养成分表的附录A.3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罚款伍佰贰拾伍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元;

3、没收涉案3个包装箱。
2026年7月22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干汊河镇 12315 舒城县刘姐农业特产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舒城县晓天镇三元村华玉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NGET95B 施华玉 舒市监处罚〔2026〕207号 当事人于2025年1月15日从舒城县城关镇刘全荣进一商贸处共进购了10支“隆力奇”牌护手霜(净含量:50g,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苏妆20180001,有效期至2026年1月22日),进价2.5元/支,售价为3元/支,在有效期内售出6支,剩余4支放在货架上销售;10支“东洋之花”牌护手霜(净含量:75g,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苏妆20160069有效期限至:2026.4.30),进价4.5元/支,售价为6元/支,在有效期内售出8支,剩余2支放在货架上销售。上述涉案化妆品货值共计24元,当事人在超过使用期限后未售出上述产品,至调查终结,当事人提供了一份涉案化妆品的进货单据,无违法所得。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共计6支;2、罚款1000元。 2026年7月22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晓天镇 12315 舒城县晓天镇三元村华玉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舒城县江南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D9PE5Q8M 廖继能 舒市监处罚〔2026〕21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从舒城县雨墨百货经营部购进了5瓶“清扬”牌去屑头皮护理洗发露(净含量:205g,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皖妆20160002,生产企业: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合肥沪汇日化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紫蓬镇森林大道88号),该批洗发露均为同一批(批号:20260202A1TO),进价18元/瓶,售价为22元/瓶,在使用期限内售出2瓶,在超出使用期限后售出1瓶,还剩2瓶放在该店货架上销售,有效期均至2026年2月2日。合计涉案过期化妆品货3瓶,货值金额共计66元,违法所得4元。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违法所得4元; 2.罚款1000元; 3.没收过期洗发露2瓶。 2026年7月24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关镇 12315 舒城县江南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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