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6年行政处罚信息7月份(第四期)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机关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投诉举报方式 | 案件名称 |
| 舒城县张母桥镇九九茶叶商行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P42Q74Y | 王俊 | 舒市监处罚〔2026〕224号 | 上述抽检不合格的伦晚橙是当事人于2026年5月16日,从送货车处购进,共计5KG,2026年5月28日,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金标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当事人门市部抽取上述伦晚橙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数量3.074KG,备样1.5KG。经检验,该伦晚橙氯唑磷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剩余1.926KG全部售出。当事人上述伦晚橙进购价格为5.2元/KG,销售价格10元/KG,货值金额总计50元,违法所得24元。当事人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了召回措施。由于伦晚橙为食用水果类农产品,截至案件终结,未召回到相关产品,亦未接收到相关消费者出现不适症状。 | 当事人经营的伦晚橙,未查验供货者相关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属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氯唑磷项目超标的伦晚橙,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经营农药残留超标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警告; 2、罚款壹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贰拾肆元。 |
2026年7月31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缴入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张母桥镇 | 12315 | 舒城县张母桥镇九九茶叶商行(王俊)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案 |
| 舒城县范家店礼芳木材销售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GYM79W | 程礼芳 | 舒市监处罚〔2026〕175号 | 2026年6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市场维权人员投诉举报,前往舒城县范家店礼芳木材销售部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发现现场摆放有待售的“金装德高”强力型Ⅱ大板瓷砖胶35袋,包装规格为20kg±1kg,该产品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及批号详见包装侧面喷码,但经检查该产品包装上实际无生产日期及批号喷码。经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市场维权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上述35袋“金装德高”强力型Ⅱ大板瓷砖胶为侵犯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35袋“金装德高”强力型Ⅱ大板瓷砖胶依法予以扣押,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情况。后经询问了解,当事人陈述上述侵权“金装德高”强力型Ⅱ大板瓷砖胶是从舒城送货车上购进,进价11元/袋,售价15元/袋,共购进40袋,售出5袋,上述侵权产品在购进时未留存相关进货票据以及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等材料,同时当事人也表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根据调查情况,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不属于能证明上述侵权产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故本案涉案侵权产品货值和违法经营额为600元,涉案违法所得为20元。 本案对照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
当事人销售被鉴定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又不能说明提供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销售他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元; 2、没收上述侵权“金装德高”强力型Ⅱ大板瓷砖胶35袋。 |
2026年7月29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万佛湖镇 | 12315 | 舒城县范家店礼芳木材销售部(程礼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案 |
| 舒城县五显镇玉牛五金门市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U3P963 | 李玉牛 | 舒市监处罚〔2026〕206号 | 2026年5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单(编号:2026-205),该交办单中反馈舒城县玉牛五金门市部存在销售相关问题产品的违法线索。2026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单反馈线索,依法对李玉牛经营的舒城县五显镇玉牛五金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方勤全程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现场检查时,未有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单(编号:2026-205)中反馈的相关问题产品,据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方勤表示其在2026年5月20日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问题后,现场已将相关产品进行下架处理。同时现场承认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单(编号:2026-205)交办的3项问题属实。后经询问,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方勤陈述六安市市场监管理执法人员2026年5月20日上午在当事人处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燃气金属软管(19个)包装上无3c标志,属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其中包括宁波尚程管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梵吉士”金属燃气软管(2个)和“尚熠”金属燃气软管(11个),余姚燃宝管件厂生产的“阿童木”燃气专用管(7个),上述燃气管均为2024年8月前生产。同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4个安全帽存在问题,其中有3顶黄色安全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头部防护安全帽》(GB 2811-2019)对产品标识的规定,其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也未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分类、产品生产日期和强制报废期限、产品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等信息;另有1个揭阳市榕城区登峰日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安得祥”安全帽(2022年3月生产,使用强制报废期限30个月)已过30个月强制报废期限。现场还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等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未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中包括慈溪市超冠燃气具配件厂生产的“超冠”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7个),沂河新区安鑫炎五金工具厂生产的“安鑫炎”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6个),慈溪市燃佳阀门厂生产的燃佳调压器(商用)(12个),慈溪市周巷镇科威亿利减压阀厂生产的防爆液化石油气中压减压间(1个),慈溪市厨霸燃气具厂生产的“皇冠富辉”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商用)(2个),但上述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等相关产品均在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前生产的,其已进行了退货处理。因当事人的陈述与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单(编号:2026-205)反馈问题情况一致,又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燃气用具连接用软管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28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销售新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范围产品有关问题的复函》(市监认证复函〔2025〕11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头部防护安全帽》(GB 2811-2019)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要求,故认定当事人销售的燃气管为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销售的“安得祥”安全帽为强制报废的失效变质产品,销售的三无黄色安全帽为标识不符合规定产品。后经询问得知,上述“梵吉士”金属燃气软管共购进5个,售出3个,进价13元/个,售价15元/个;“尚熠”金属燃气软管共购进15个,售出4个,进价10元/个,售价12元/个;“阿童木”燃气专用管共购进10个,售出3个,进价11元/个,售价13元/个;“安得祥”安全帽共购进2个,销售1个,进价10元/个,售价12元/个。黄色无标识安全帽共购进3个,实际未销售出去,进价3元/个,售价5元/个。因当事人未建账,且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材料,又因无法确认上述问题产品具体销售时间,且当事人表示近期未售卖过,可证明其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建立台账、核对产品质量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针对上述情况,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1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同时,根据当事人陈述,结合案件调查情况,执法人员认定本案涉案失效变质产品货值为12元,涉案标识不符合规定产品货值为15元,涉案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货值为253元,故本案涉案产品可认定货值和违法经营额共计为280元,涉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本案对照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建立台账、核对产品质量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属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的无CCC标志燃气软管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属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的“安得祥”安全帽已超过强制报废期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属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的黄色安全帽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也未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和产品分类等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黄色安全帽未标明产品生产日期和强制报废期限、产品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等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的规定,属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产品的违法行为。又当事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等相关产品均在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前生产的,其已进行了退货处理,故无违法行为。 | 罚款 | 1、警告; 2、罚款壹佰叁拾贰元伍角。 |
2026年7月29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五显镇 | 12315 | 舒城县五显镇玉牛五金门市部(李玉牛)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为案 |
| 舒城县城关镇馒好麦馒头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QNTN22K | 李林 | 舒市监处罚〔2026〕152号 | 2026年3月19日,本局收到舒城县幸福养老院抽检馒头的相关抽样检验结果材料。根据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16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其于2026年2月10日在舒城县幸福养老院抽检的馒头产品被检测出含有糖精钠(以糖精计)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成份,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舒城县幸福养老院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根据舒城县幸福养老院法定代表人陶新武陈述,起养老院被抽检不合格馒头是其于2026年1月13日从舒城县飞霞市场内舒城县城关镇馒好麦馒头店购进的,共购进15包,进价共90元,并提供了舒城县城关镇馒好麦馒头店市场经营资质材料及进货票据等材料。2026年4月14日,根据上述线索,本局执法人员对舒城县飞霞市场内舒城县城关镇馒好麦馒头店进行突击检查和询问调查,现场未发现该馒头店制作馒头过程中添加糖精钠(以糖精计)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的证据,但在询问中舒城县城关镇馒好麦馒头店负责人李林承认其于2026年1月13日制作并销售给舒城县城关镇馒好麦馒头店的馒头添加了蛋白糖,其中含有糖精钠和甜蜜素成份。但其表述只在销售的甜馒头添加了蛋白糖,而当事人又表示其以销售原味馒头为主,原味馒头中均未添加蛋白糖,并且其在2026年3月19日后已停止使用上述蛋白糖,又当事人未建账,无法提供具体馒头制作加工及销售数量。因无法确定添加蛋白糖馒头的具体销售数量,故无法确认具体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情况,根据对舒城县幸福养老院调查情况及《检验报告》(No:F26CNAA10012)反馈的结果,按照存疑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执法人员认定部分违法经营额为90元,违法所得为90元。本案至案件调查终结,未发现有相关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发生。 | 当事人制售的馒头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罚款肆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玖拾元。 |
2026年7月29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关镇 | 12315 | 舒城县城关镇馒好麦馒头店(李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违反《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案 |
文件下载
标签:
皖公网安备 341523020000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