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6年行政强制信息(第二十一期)

发布时间:2026-08-11 15:16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数据来源机关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营地址 投诉举报方式 案件名称
安徽林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非法人组织 91340102MA2RM53406 李梅玲 舒市监处罚〔2026〕184号 安徽林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宇豪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舒城分公司签订《安徽省电梯维保合同》,维保期限自2025年8月1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承接玖隆·皇家花园小区的电梯维保业务,共计44台电梯,每台维保费用2400元,每台电梯每年维保24次,每次维保费用100元。因当事人前期部分维保记录监控视频已失效无法查验,故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虚假维保1次,电梯共4台,违法所得400元。 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罚款肆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肆佰元。
2026年8月4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舒城县 12315 安徽林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案
舒城创意商贸有限公司 法人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2RW2QK48 李从杨 舒市监处罚〔2026〕223号 2026年6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当事人生产的“储山臻”牌蒿子锅巴抽检不合格的相关材料。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执法人员依法前往舒城创意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送达了抽检不合格“储山臻”牌蒿子锅巴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No:SY2026023061)等材料,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情况。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与抽样检验同批次的“储山臻”牌蒿子锅巴,当事人表示上述“储山臻”牌蒿子锅巴已全部销售完毕。

根据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于2026年6月5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于2026年5月10日生产的“储山臻”牌蒿子锅巴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接受检验结论,并表示没有异议,同时后续当事人也未申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因该批次蒿子锅巴已全部销售,且产品属于快消食品,故实际未召回到与抽样检测同批次的“储山臻”牌蒿子锅巴。后经询问当事人得知,当事人于2026年5月10日共生产“储山臻”牌蒿子锅巴20袋,至2026年5月15日已经全部售出(含2026年5月11日抽样检验8袋),该产品售价为15元/袋,成本为12元/袋,故认定涉案产品成本为240元,涉案货值和违法经营额为300元,违法所得为60元。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已于2026年7月21日将其所持有的《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注销。同时,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未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导致食源性疾病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当事人于2026年5月10日生产的“储山臻”牌蒿子锅巴,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为不合格产品。故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罚款伍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元。
2026年8月3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显镇 12315 舒城创意商贸有限公司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违反《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生产经营行为案
舒城县城关镇老洪调味品经营部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G0UW4H 洪承春 舒市监处罚〔2026〕229号 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21袋规格为500克/袋的太太乐鲜味宝调味料和12袋规格为888克/袋的太太乐天天旺鸡精调味料是从网络平台购进的,没有进货票据。当事人陈述购进上述商品后由于调味品现在不好卖,截止检查之日,均未售出。该批涉案商品中太太乐鲜味宝调味料进价是8.5元/袋,销售价是10元/袋,太太乐天天旺鸡精调味料进价是16.7元/袋,销售价是18元/袋 。故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426元,违法所得为0元。本案对照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罚款贰佰壹拾叁元;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21袋太太乐鲜味宝调味料和12袋太太乐天天旺鸡精调味料。
2026年8月7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关镇 12315 舒城县城关镇老洪调味品经营部(洪承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案
舒城县城关镇老郑调味品经营部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U8PQR6K 郑昌应 舒市监处罚〔2026〕230号 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23袋规格为500克/袋的太太乐鲜味宝鸡精调味料是其家属于2026年6月初从网上平台购进的,没有进货票据。当事人陈述购进该商品1.5箱,一箱20袋,共计30袋,截止检查日,卖了7袋,没有做销售台账。该批涉案商品进货价是8.5元/袋,销售价是12元/袋。故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360元,违法所得为24.5元。本案对照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罚款壹佰捌拾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拾肆元伍角;

3、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23袋太太乐鲜味宝调味料。
2026年8月7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关镇 12315 舒城县城关镇老郑调味品经营部(郑昌应)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案
舒城县城关镇小俞干杂调味品批发部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NR93U86 俞传胜 舒市监处罚〔2026〕228号 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20袋净含量为500克的太太乐鲜味宝调味料是其于2026年6月22日从网上平台购进,没有进货票据。当事人陈述购进该商品一箱,一箱20袋,截止检查日,未售出。该批涉案商品进货价是8.5元/袋,销售价是12元/袋。故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40元,违法所得为0元。本案对照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罚款壹佰贰拾元;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20袋太太乐鲜味宝调味料 。
2026年8月7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关镇 12315 舒城县城关镇小俞干杂调味品批发部(俞传胜)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案
舒城县干汊河镇小朱姐姐食品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NHAYF1U 朱昌平 舒市监处罚〔2026〕27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5月25日生产涉案粉蒸肉并自行打印张贴标签在网上进行销售。标签内容中标注安徽康铭汇食品加工厂的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信息,但联系方式标注的是当事人联系方式。当事人标签标注的配料中米粉实际为籼米,能够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不会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存储条件都是当事人自行编写的,保质期是套用别人的,实际涉案粉蒸肉是常温保存的;涉案产品营养成分表是虚假的,是当事人套用别人的。当事人有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属于食品小作坊,生产的产品属于小作坊食品并没有执行标准,标签上的执行标准也是当事人套用别人的。当事人取得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载明的食品类别中有肉制品(腊肉制品)。截至调查结束,当事人共生产销售192斤涉案粉蒸肉,成本是27元/斤,售价30元/斤,货值5760元、违法所得为576元。当事人能提供涉案产品的检验报告。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食品标签存在虚假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标注虚假保质期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四)项: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生产经营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伍佰柒拾陆元。
2026年8月4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干汊河镇 12315 舒城县干汊河镇小朱姐姐食品店(朱昌平)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和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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