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6年行政强制信息(第二十二期)

发布时间:2026-08-20 08:18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数据来源机关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营地址 投诉举报方式 案件名称
安徽迪曼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人非法人组织 91340100MA2MQEXA27 魏东 舒市监处罚〔2026〕210号 经查,该宾馆电梯编号:梯11皖NC05724(24),电梯使用单位是舒城县晨峰宾馆,仅1台,电梯维保单位为安徽迪曼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查询该电梯保养记录发现该电梯最近分别于2026-4-30、2026-5-08维护保养记录,现场调取查看该宾馆电梯监控视频,发现当事人于2026年4月30日、2026年5月8日均未对上述电梯进行维保。发现电梯内部张贴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公示牌(2025-2026年)维护日期有2026年4月24日、5月8日、5月22日等,并无2026年4月30日,因此只认定2026年5月8日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虚假维保。该公司和舒城县晨峰宾馆(个体工商户)签订维保合同每台电梯每年维保费用2480元,每年维保24次,每次维保费用103.33元。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未发现证据证明当事人有其它虚假维保行为,故认定当事人2026年5月8日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保,违法所得为103.3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罚款贰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零叁元叁角叁分。
2026年8月13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舒城县 12315 安徽迪曼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案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法人非法人组织 913401006973800570 徐克锦 舒市监处罚〔2026〕222号 2026年5月22日,经查舒城县公安局2026年5月17日当事人维保时段监控视频,其中96366编号:728708、728698、757713、751601共4台电梯缺少应有的维保事项。该4台电梯维保单位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96366编号:728708、728698的2台电梯每次维保费用296.67元/台。96366编号:757713、751601的2台每次维保费用223.75元/台。2026年6月12日,经查杭埠镇舒城绿城华安桂语滨湖小区的电梯监控视频,当事人在杭埠镇绿城华安桂语滨湖小区2026年5月18日至2026年5月19日电梯维保作业时,对该小区7#楼西梯、7#楼东梯、9#楼西梯、9#楼东梯、10#楼东梯均未见维保人员进行维保操作,但在平台上上传维保记录。该5台电梯为免费维保。上述4台电梯违法所得总计1040.8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罚款肆万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零肆拾元捌角肆分。
2026年8月13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舒城县 12315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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