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6年行政处罚信息9月份(第二期)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机关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投诉举报方式 | 案件名称 |
| 舒城县领航网吧玖隆店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2UWEA041 | 丁燕峰 | 舒市监处罚〔2026〕261号 |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涉案卷烟由合肥网吧调货而来,没有票据。具体卷烟明细如下:苏烟(五星红杉树)1条、利群(软长嘴)1条、黄山(金皖烟)4条、黄山(新制皖烟)5条,共计4个品种11条卷烟。以上卷烟经舒城县烟草专卖局鉴定,均为真品卷烟;经舒城县烟草专卖局价格鉴定,涉案金额2400元。至2026年7月21日舒城县烟草专卖局查获时止,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 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40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一)经营总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以20%的罚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经营总额20%的罚款。 | 罚款 | 1、罚款肆佰捌拾元。 | 2026年9月16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关镇 | 12315 | 舒城县领航网吧玖隆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案 |
| 安徽博采众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0104MADAFCQE4J | 王先良 | 舒市监处罚〔2026〕263号 | 经查,2026年6月22日,安徽博采众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人员王神来未取得特种设备叉车作业人员证,违规驾驶编号为050309FK969的叉车上货作业。该台叉车未取得合格检验报告。另两台叉车产品编号分别为010303R1864、050309EZ383未见操作使用且未见到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于2026年7月20日已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 罚款 | 1、罚款伍仟元。 | 2026年9月14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经济开发区 | 12315 | 安徽博采众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案 |
| 舒城县味舒香食品厂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051450669E | 汪茂春 | 舒市监处罚〔2026〕243号 |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5月31日生产经营绿豆糕(名称为大彩合)20盒,并于当日全部卖给舒城县大悦购生活超市,有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以及送货清单。当事人陈述是自己对空气湿度把握不过关,导致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经我局询问得知,该绿豆糕成本26元/盒,售给舒城县大悦购生活超市28元/盒,货值共计560元,违法所得40元。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食品小作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小餐饮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食品摊贩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罚款伍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元。 |
2026年9月15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关镇 | 12315 | 舒城县味舒香食品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违反《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生产经营行为案 |
| 王良玉 | 自然人 | 舒市监处罚〔2026〕260号 | 经查,舒城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8月12日来当事人经营的“伴邻24小时便利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还在该经营场所内货架及柜台内发现涉嫌无照无证经营的烟草制品。其中有黄山(新制皖烟)2.6条、黄山(金皖烟)2.9条、利群(新版)0.9 条、黄金叶(软天叶)1.1条、黄金叶(天叶)1.1条、利群(长嘴)3条、利群(江南韵)1.7条、贵烟(跨越)1.5条、黄山(微商新视界细支)1条、钻石(细支荷花)0.8条、钻石(软荷花)0.9条、玉溪(软)1.1条、利群(软长嘴)1条、利群(阳光)1.1条、云烟(软珍品)1.2条、苏烟(五星红杉树)1.2条、白沙(硬天天向上细支)1.5条、玉溪(细支缤果爆)1.5条、南京(十二钗烤烟)1.2条、南京(十二钗薄荷)1.3条、南京(大观园爆冰)1.7条、南京(细支九五)1.3条、黄鹤楼(硬平安)0.8条、中华(双中支)1.1条、芙蓉王(硬)0.9条、黄山(硬天都)1条、南京(软九五)1条、利群(硬)1.1条、黄鹤楼(软蓝)1.1条、黄山(徽商新概念细支)0.8条、玉溪(青绿叠波)0.9条、黄山(大黄山)0.5条、钻石(荷花)0.7条、黄金叶(天香细支)0.8条、黄鹤楼(硬1916)0.4条、中华(硬)0.7条、黄山(青凇中支)0.7条、南京(炫赫门)0.7条、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0.8条、白沙(硬细支和天下)0.8条、泰山(儒风细支)0.8条、娇子(宽窄好运细支)0.6条,共计42个品种47.8条卷烟。舒城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卷烟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上述香烟是当事人托朋友从合肥购进,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联系方式。至2026年8月12日被舒城县烟草专卖局查获时止,上述香烟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为19326元。 |
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予以处罚。 | 罚款 | 1、罚款叁仟捌佰陆拾陆元。 | 2026年9月16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舒城县 | 12315 | 王良玉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案 | ||
| 舒城县贵嘛零食超市(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DH427LXQ | 韦军 | 舒市监处罚〔2026〕236号 | 当事人于2026年5月21日采购一批伦晚橙,经检验机构对当事人处采购并销售的上述伦晚橙进行抽样检验,该批伦晚橙,氯唑磷项目超出限量,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至我局调查时,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伦晚橙已售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警告; 2、罚款壹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伍佰捌拾肆元。 |
2026年9月11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经济开发区 | 12315 | 舒城县贵嘛零食超市(个体工商户)(韦军)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行为案 |
| 六安诚聚食品批发有限公司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G0DM7P6D | 廖道新 | 舒市监处罚〔2026〕240号 |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62袋净含量为888克的太太乐天天旺鸡精调味料和10袋净含量为1000克的太太乐鸡精调味料是其于2026年6月17日从网上平台购进,没有进货票据。当事人陈述购进太太乐天天旺鸡精调味料6箱,一箱10袋,商家赠送了两袋,总共进货62袋,进货价是140元/箱,总进价840元。其中一箱以165元销售给舒城县城关镇管记粮油经营部,其余52袋以790元的价格销售给舒城县城关镇滕记干货调料店;另购进太太乐鸡精调味料一箱共10袋,以300元/箱的价格全部销售给舒城县城关镇管记粮油经营部,其中3袋舒城县城关镇管记粮油经营部以35元/袋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故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255元,因其销售的涉案商品已退货退款,违法所得为0元。本案对照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罚款玖佰肆拾壹元贰角伍分;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62袋太太乐天天旺鸡精调味料和7袋太太乐鸡精调味料。 |
2026年9月14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关镇 | 12315 | 六安诚聚食品批发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案 |
| 安徽万绿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0103MA2TWC610X | 孙良本 | 舒市监处罚〔2026〕268号 | 当事人生产清水豆角(盐渍菜)产品(生产日期:2026年6月2日)共100件,6袋/件,2kg/袋,成本价24元/件,出厂销售价26元/件,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200元,货值金额2600元。2026年7月23日,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2026年9月3日,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 |
2026年9月17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经济开发区 | 12315 | 安徽万绿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 舒城县大悦购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DCPLJ57U | 方高风 | 舒市监处罚〔2026〕262号 | 经查,上述被抽检不合格的“味舒香”牌绿豆糕是当事人于2026年5月31日从舒城县味舒香食品厂购进的,共购进20盒,已全部售出(含抽样的8小盒),当事人提供了舒城县味舒香食品厂的营业执照、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及送货单,未能提供被抽检的绿豆糕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上述绿豆糕进价28元/盒,售价45元/盒,每盒里有2小盒绿豆糕,抽样共购买8小盒(含备样2小盒),抽样价格22.5元/小盒,全部产品成本560元,经营额900元,获利340元。故执法人员认定涉案货值为900元,违法经营额为900元,违法所得为340元。 | 当事人未能提供被抽检的“味舒香”牌绿豆糕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未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办案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建议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进行处罚,结合以上裁量条款,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40元,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警告; 2、罚款壹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叁佰肆拾元。 |
2026年9月14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万佛湖镇 | 12315 | 舒城县大悦购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 舒城县小微飞霞水产销售铺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N0YYW3C | 韦宗发 | 舒市监处罚〔2026〕241号 | 当事人于2026年06月12日,从舒城县城东大市场购进鳊鱼3.0千克,进价是14元/千克,售价是20元/千克,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述鳊鱼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我局调查时,上述鳊鱼2.4千克卖给抽检的人,剩余的自己家食用,货值60元,违法所得14.4元。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书面申请复检。 本案对照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警告; 2、罚款壹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壹拾肆元肆角。 |
2026年9月10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关镇 | 12315 | 舒城县小微飞霞水产销售铺(韦宗发)经营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及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 胡学周 | 自然人 | 舒市监处罚〔2026〕218号 | 2026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舒城县春秋乡枫香树村开展正常的药械日常检查,在位于该街道两间坐南朝北的门面房中发现药架、药柜及摆放较多数量的药品,现场该场所负责人胡学周全程陪同检查,具体情况如下: 1、该场所位于舒城县春秋乡枫香树街道,2间门面房占地面积大约50平方米,坐南朝北,东边房用于经营,进门有二个玻璃柜并排,后面有两组药柜,玻璃柜和药柜中摆放有较多数量的药品。药柜后方放有两张床,当事人描述为给患者按摩、推拿使用。西边一间门面房堆积有大量杂物,靠墙边架子上摆放有部分药品,另外,还发现3个快递包裹中有从外地邮寄来的药品; 2、现场检查时就有2名当地老百姓到此处询问购买药品情况,该场所门头无任何名称标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任何形式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 3、现场执法人员清点药品数量为185个品种(共计664瓶、盒、支、小袋),经当事人确认同意后,涉案产品被我局扣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决定给予减轻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关闭经营场所; 2、没收扣押药品(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舒市监物〔2026〕CQ052701号); 3、没收违法所得1893.83元; 4、罚款20000.00元 ; 综上,罚没款共计21893.83(人民币贰万壹仟捌佰玖拾叁元捌角叁分)。 | 2026年9月14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舒城县 | 12315 | 胡学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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