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处属工程参建单位关键岗位人员
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股室,各处属工程参建单位:
为规范处属工程参建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的变更行为,加强对参建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的履责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制定了《处属工程参建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20年11月23日
处属工程参建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变更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处属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的变更行为,加强对参建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的履责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7号)、《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和岗位职责的通知》(建市〔2014〕186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六政〔2018〕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属工程参建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的变更管理,适用本办法。舒城县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舒城县金龙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实施项目的参建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的变更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参建单位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参与我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主要现场管理人员。本办法所称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是指双方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合同关系、签订合同后对在合同中载明的关键岗位人员实施更换的行为。
第四条 双方通过招标、洽谈等方式确定合同关系,处综合股在办理合同签订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洽谈约定确定关键岗位人员。
第五条 我处对参建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实行A、B分类管理。
A类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B类人员: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勘察单位的专业负责人;设计单位的专业负责人。
第六条 工程开工时,处工程责任股室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核查项目关键人员到岗情况,并将A类人员录入人脸识别考勤系统,B类人员实行纸质签到考勤;施工过程中监理及我处现场代表应督查关键岗位人员按照规定到岗履职。
第七条 工程建设期间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项目自合同签订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参建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关键岗位人员,且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所涉工程计划工期不得超出其相应执业证书的法定执业年龄。
第八条 关键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单位可以向我处申请变更,或我处可以要求所在单位撤换,但变更或撤换后的人员条件(资历、资格、业绩、能力、投标同期是否无在建)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要求:
(一)关键岗位人员离开本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二)非本单位责任(如征地拆迁等)导致工程停止(或暂停3个月以上)建设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未开工达3个月以上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四)注册证书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或被依法注销撤销的,岗位资格证书、考核证书失效的;
(五)因患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施工现场进行履职3个月及以上的;
(六)被建设单位认为关键岗位人员履职不到位、工作存在严重失误,经整改后仍不能胜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七)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工程进度且验收合格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企业变更关键岗位人员的,填写《舒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处属工程参建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申请表》(附表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征得我处同意后再向工程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为有效。
(一)新替换人员均应提供本单位聘用合同、社保证明以及执业资格、业绩证明、投标时无在建证明等资料;
(二)离开本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应另提供原单位劳动合同解除协议;
(三)非本单位责任(如征地拆迁等)导致工程停止(或暂停3个月以上)建设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未开工达3个月以上的,应由相关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由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盖章确认,并提供施工、监理日志等证明材料;
(四)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应提供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等相关处罚的证明材料;
(五)注册证书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或被依法注销撤销的,须提供注册部门出具的注销、撤销证明;岗位资格证书、考核证书失效的,需提供发证部门出具的失效证明;
(六)因患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施工现场进行履职3个月及以上的,须同时提供三项证明资料:①三级甲等及以上等级的医疗机构出具经主治医师签名的疾病诊断书,②住院证明(缴费机打收据),③休养证明或伤病丧失工作能力证明;
(七)被建设单位认为关键岗位人员履职不到位、工作存在严重失误,经整改后仍不能胜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应出具书面说明,并由监理和现场代表提供其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八)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工程进度的,应提供有效的工程进度和验收证明材料。
第十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或经批准变更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组建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并确保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确保关键岗位人员参加会议、到场验收和提供其他技术服务。企业要建立日常自查自纠制度,及时纠正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等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 我处在日常项目管理和月巡查时应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检查,发现人员配备数量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条款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A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理每更换一人次扣除工程造价千分之二且不少于10万元违约金;总监每更换一人次扣除人民币2万元的违约金;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每更换一人次扣除设计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
未经我处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每更换一人次扣除工程造价千分之四且不少于30万元违约金;总监每更换一人次扣除人民币3万元的违约金;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每更换一人次扣除设计合同总额2%的违约金。同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行为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三条 B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施工单位每更换一人次处予0.1万元违约金;监理单位每更换一人次专业监理工程师处予0.5万元违约金,每更换一人次监理员处予0.1万元违约金;勘察、设计单位每更换一人次专业负责人处予设计合同总额0.2%违约金。
未经批准擅自更换的,施工单位每人次处予0.3万元违约金;监理单位每更换一人次专业监理工程师处予1万元违约金,每更换一人次监理员处予0.3万元违约金;勘察、设计单位每更换一人次专业负责人处予设计合同总额0.4%违约金。
第十四条 房屋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合格、道路工程完成主车道沥青下面层摊铺且验收合格,其他工程完成工程量80%后,参建单位可以向我处申请退还证件或变更项目负责人。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外,其他无论何种原因更换A类人员的,参建单位须承诺在更换之日起一年内不再使用该A类人员投标,同时将该承诺抄送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共交易主管部门,若在此期间投标我处项目一律作无效投标处理。
第十六条 因更换关键岗位人员造成工程工期延误、成本增加等一切责任由申请变更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舒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发布招标文件的项目按照原规定执行。
附件1:舒城县重点工程处处属工程参建单位关键岗位人员
变更申请表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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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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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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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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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开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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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总日历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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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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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载明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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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执业或职业资格 |
是否申请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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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等级 |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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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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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执业或职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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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等级 |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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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原因 |
□参建单位自行申请变更 □建设单位要求撤换 |
变更理由 |
□离开本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非本单位责任(如征地拆迁等)导致工程停止(或暂停3个月以上)建设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未开工达3个月以上的; □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注册证书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或被依法注销撤销的,岗位资格证书、考核证书失效的; □因患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施工现场进行履职3个月及以上的; □被建设单位认为关键岗位人员履职不到位、工作存在严重失误,经整改后仍不能胜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工程进度且验收合格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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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申请单位(盖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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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意见: 项目监理机构(盖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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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代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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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责任股室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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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股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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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总工程师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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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管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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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主要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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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一式五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包单位、申请单位、合同备案部门各一份;
2.申请人应按后附《填表须知》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填 表 须 知
1.本表依据《处属工程参建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填写本表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行为。
2.本表中的参建单位是指依法签订合同所载明的单位,本表相关信息应与依法签订的合同内容一致。
3.填表人应如实选择“变更理由”,并按以下要求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1)离开本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原单位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新单位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
(2)非本单位责任(如征地拆迁等)导致工程停止(或暂停3个月以上)建设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未开工达3个月以上的,应由相关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由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盖章确认,并提供施工、监理日志等证明材料;
(3)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应提供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等相关处罚的证明材料;
(4)注册证书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或被依法注销撤销的,须提供注册部门出具的注销、撤销证明;岗位资格证书、考核证书失效的,需提供发证部门出具的失效证明;
(5)因患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施工现场进行履职3个月及以上的,须提供三级甲等及以上等级的医疗机构出具经主治医师签名的疾病诊断书和住院(缴费机打收据)、休养证明或伤病丧失工作能力证明;
(6)被建设单位认为关键岗位人员履职不到位、工作存在严重失误,经整改后仍不能胜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应出具书面说明,并由监理和现场代表提供其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7)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工程进度的,应提供有效的工程进度和验收证明材料。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须提供相应法律法规文件及其规定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4.“申请单位意见”中须明确承诺“本表填写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