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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发布时间:2024-02-06 16:00 信息来源:舒城县重点工程处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第一条 为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机关各股室和个人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机关各股室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 主动公开情况;

    (二) 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 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 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股室或个人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第十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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