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政办〔2011〕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度假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内各金融机构:
《舒城县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5日
舒城县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36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中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在我县辖区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新型金融组织。
第三条 建立舒城县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县金融办、县人行、县银监办、县工商局、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切实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责任主体。县金融办在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条 县金融办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有:
1.初审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指导、帮助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
2.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金融办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股权变更、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进行审核,对授权范围内的进行审批;需要报批的,及时上报。
3.根据工作需要,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查收有关报表资料,对报表资料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分析,并将检查结果记入小额贷款公司档案,同时将检查后整改情况作为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对小额贷款公司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现象整改达不到要求的,采取约见其高管谈话、质询、警告;对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小额贷款公司,采取停业整顿、取消高管任职资格直至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市场。
4.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做出客观评价。
5.根据风险程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对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督促和指导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方案,并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并向县政府、市政府金融办和省政府金融办报告。
第六条 县人民银行、银监、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配合县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审慎监管。县人民银行将小额贷款公司逐步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和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公安部门要及时依法打击小额贷款公司各类非法金融活动等犯罪活动。银监和工商部门要对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进行查处。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权责及其分工协作关系,制定必要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增强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建立信贷管理基本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并报县金融办审查备案。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为发放小额贷款,不得吸收存款,不得发放委托贷款,不得跨区域贷款,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只许在一家合作银行开立基本结算户或一般存款户,并报县金融办备案,为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办理具体结算业务。贷款本金、利息结算均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处理,不允许现金结算。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账外经营。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其开户行的名称、账号等基本情况报县金融办备案。县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开户行应签订三方服务合作协议,明确各自权利、责任与义务。小额贷款公司开户行有义务配合县金融办监控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并定期提供相关资料。一旦有不明用途的资金大量流入或账户异常现象,开户行要及时告知县金融办。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有足够经营的面积,必须配置必要的监控设备和保安力量,消防及安全设施应齐全,加强防盗和防火设施建设,要符合安全经营的要求,并经过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公司应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公开悬挂省政府金融办开业批复文件、营业执照,并悬挂本机构不吸收公众存款、不违规经营、严格遵守《公司法》、诚实守信等公开承诺标示牌。
第十三条 县金融办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小额贷款公司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方式,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合规经营等方面实施持续、动态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县人行、银监部门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金融办应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风险提示、约见高管谈话、质询、警告、停业整顿、建议取消高管任职资格等监管措施,督促其整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人员培训不到位,场地不合要求,业务开展不规范、不稳健,信息报送、披露不及时,不真实完整,由县金融办约见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谈话,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二)对公司不规范转让股权或增资扩股,严重关联交易,内控不到位,拨备等风险覆盖未按有关规定进行,不配合监管机构监管,县金融办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报县政府和市政府金融办备案。
(三)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公司股东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利率超出规定范围、非法集资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