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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城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5-01-09 14:49 信息来源:舒城县金融服务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统筹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第三条  县政府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乡镇(开发区)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县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主管部门及工作机构建立情况;

    (二)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的编制和更新情况;

    (四)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六)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建设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及便民服务情况;

    (九)受理、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十)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十一)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每年度开展一次。根据评分标准,确定各级行政机关考核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按照年度政务公开考核方案,对综合排名靠前的部门给予通报。

    第九条  行政机关年度内出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影响较大,依法依纪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的,其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在年度考核前制订考核方案及百分考核细则;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采取实地检查、听取汇报相结合的办法对被考核单位进行逐项考核;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综合考核后,提出考核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

    (四)经本级政府批准的考核结果中获得优秀的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2周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请本级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失职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据《条例》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县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办法。

    县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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