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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舒城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其他权力权责清单目录

发布时间:2024-01-16 11:14 信息来源:舒城县金融服务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城县县政府办(地方金融监管局)权责清单(2023年本)
序号 部门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县政府办(地方金融监管局) 其他权力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备案(设立、变更、取消试点资格)     1.《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区域性股权市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2.《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设立分支机构;(二)合并、分立;(三)变更名称、经营范围、营业区域、住所、注册资本;(四)变更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3.《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解散、破产或者不再经营相关金融业务的,依法注销相关金融业务许可或者取消试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二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5.《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附件1第十一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6.《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金〔2020〕13号)第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小额贷款’字样。对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放《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质证》,并经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后方可营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公司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的监督管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审批,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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