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征迁地块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切实加强我县征迁地块扬尘防治工作,强化文明施工管理,倡导绿色施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进生态舒城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征迁地块扬尘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抓好征迁地块扬尘防治工作
扬尘防治工作关系到大气环境质量和城市健康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乡镇(开发区)和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征迁地块扬尘防治工作。要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六安市住房城乡建委 六安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拆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严格落实扬尘防治各项任务,把扬尘防治工作纳入到征迁工作日常管理中,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做到依法拆除、文明拆除。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将扬尘防治工作情况与考核挂钩,积极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全面开展扬尘防治工作。
二、明确要求,严格落实征迁地块扬尘防治措施
(一)房屋拆除工地四周必须进行全面封闭管理,围档材料统一使用不低于2米的金属材料,围档结构应采用固定结构,保证自身安全。
(二)) 施工前必须对作业面进行洒水压尘,保证作业前淋湿淋透不起尘,同时施工中配备专人根据作业面的干燥度随时进行喷淋压尘,遇有大风等恶劣天气时,暂时停止施工作业并覆盖防尘网。
(三) 房屋拆除现场除了大件的钢筋,门窗等不易飘散的物品外,所有的堆放区要求防尘网覆盖,施工作业区在施工结束后,也要用防尘网覆盖。拆除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要用防尘网进行覆盖。
(四) 拆除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当设置冲洗区,冲洗区地面需硬化,设立排水,并配备高压冲洗装置,凡驶出工地车辆的轮胎,箱体都经高压水冲洗,干净后方可净车上路。
(五)拆除工程完成后,场地闲置1个月以上的,用地单位对拆除后的裸露地面应采取覆盖、绿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
三、落实责任,加强征迁地块扬尘防治监督管理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对本辖区内征迁地块扬尘防治工作负监管责任,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对征迁地块扬尘防治工作负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拆除发包单位)是拆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人,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监督落实;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并在开工前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签订房屋拆除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防治责任,并将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作业记录台帐,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拆除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并在征迁地块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扬尘管理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以及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要按文明施工的要求对征迁地块扬尘防治情况开展日常巡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各项扬尘防治措施,发现存在扬尘控制措施不落实的,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县房屋征收部门报告。
(三)县房屋征收部门将加强对征迁地块扬尘防治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督促各方主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健全制度、落实防范措施、提高作业和管理水平。开展征迁地块扬尘防治专项检查,加大督促力度,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整改,对扬尘污染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