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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春秋北路延伸)(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发布时间:2021-09-06 09:57 信息来源:舒城县征收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为加快县城区春秋北路延伸工程项目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舒城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对县城区春秋北路延伸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的决定(舒政秘〔2021142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县城区春秋北路延伸工程项目需要。

二、征收范围:具体位置、范围详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委托实施单位: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五、征收签约期限:自202198日至20211017日止。

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九、被征收人如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1. 舒城县城区春秋北路延伸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2.关于对舒城县城区春秋北路延伸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202196

 

 

 

 

                                    

 

 

 

附件1

 

舒城县城区春秋北路延伸工程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按照舒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现将县城区春秋北路延伸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二、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确认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依据有效权属证明记载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准。

(二)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补偿方式及标准

本项目工业、仓储、办公、生产类房屋的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但因城乡规划、产业政策调整、环境保护等因素不符合房屋产权调换的,实行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完全产权的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被征收人货币补偿的总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地上附属物、装饰装潢的价值和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补偿补助费用。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政府提供标准化厂房予以安置,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总价值与政府提供标准化厂房的评估价值互找价值差予以结算。

房屋产权调换的房源: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城关园区标准化工业厂房。

(三)被征收房屋的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标准按照《舒城县2021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补偿补助费标准》(舒建〔202119号)执行。

(四)项目征收范围内涉及的供电杆线迁改工作依据我县供电杆线迁改专题会议纪要精神执行。

四、过渡方式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期为6个月。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采取自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按照补偿协议约定,若逾期或提前交房的,按实际过渡期计算。

(三)过渡期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标准按照《舒城县2021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补偿补助费标准》(舒建〔202119号)执行。对于工业、仓储、办公、生产类的搬迁费,若被征收人认为其实际搬迁费用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及时向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由该项目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于工业、仓储、办公、生产类的停产停业损失费,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每月依据被征收房屋价值6‰的标准予以补偿,若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及时向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评估机构根据近3年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进行评估。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2次搬迁费补助。

五、奖励

(一)对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可按每宗土地10000元享受履约奖。

(二)对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可享受以下奖励:

1. 提前签约奖:最高可按照被征收房屋总补偿价值的20%给予奖励。其中第130天之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最高奖励标准的100%计奖;第3140天之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每推迟1天,按第30天计奖标准的10%逐日递减。

2. 增加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奖励。

3. 房屋比照就地或就近建设标准化工业厂房的评估市场价(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扣除被征收人应承担的优惠结构差(框架及6米以上的型钢结构厂房不找补、混合及6米以下的型钢结构厂房找补100/、砖木找补130/、其它结构正房及4米左右的轻钢结构厂房找补160/)的方式结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土地评估价值,按照土地出让时约定的年限,且不超过50年结算补偿金额。

六、房屋征收评估

房屋征收评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规定执行。

七、补偿、安置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按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结算补偿款。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先腾空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征收人按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支付相关补偿款。被征收人凭选房顺序号先后顺序选择政府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三)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破坏已列入补偿范围的房屋结构及门窗等,如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四)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县政府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依照本方案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其他

(一)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所有涉及征收补偿的政策规定、补偿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征收人采取非法手段骗取补偿款、安置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收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鼓励举报,查实奖励。对于反映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实名举报且为第一举报人的,经查属实的,按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的10%20%奖励第一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05648665390

(五)本方案仅适用于本项目地块,我县之前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同本方案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2

 

关于对舒城县城区春秋北路延伸工程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

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舒城县城区春秋北路延伸工程项目被征收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县政府于202156日公布了《舒城县城区春秋北路延伸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舒政秘〔202153号),通过入户走访、接受政策咨询、网络征集、召开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收集了一些意见和建议,经梳理主要有:

一、认为工业房屋、土地选择货币补偿时评估价格过低,要求提高补偿价格。

二、要求对未登记建筑给予补偿。

三、反映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助标准较低,完全按照舒建〔202119号文件规定的补助标准不合理。

四、要求征收信息透明,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现将收集到的意见答复及“补偿方案”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对于工业、仓储、办公、生产类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我们已给予土地满年限、房屋找补结构差、补偿款上浮等多项奖励。

二、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认定面积依据有效权属证明记载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准,本次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已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认定并进行了公示,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予以补偿;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经未登记建筑认定工作组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如在征收过程中积极支持,主动拆除的,将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助,具体标准为:框架结构房屋及6米以上的型钢结构厂房补助300380/,混合结构房屋及6米以下的型钢结构厂房补助200300/,其他结构正房及4米左右的轻钢结构厂房补助100200/;拒不拆除的,将依法启动拆违程序,组织强制拆除。

三、对于工业、仓储、办公、生产类的搬迁费,若被征收人认为其实际搬迁费用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及时向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由该项目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于工业、仓储、办公、生产类的停产停业损失费,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每月依据被征收房屋价值6‰的标准予以补偿,若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及时向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评估机构根据近3年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进行评估。

四、此次房屋征收过程中,所有涉及征收补偿的政策规定、补偿方案、补偿结果等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主动接受监督;审计机关将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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