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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发布时间:2014-09-28 00:00 信息来源:舒城县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舒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

建筑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政办〔201446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度假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舒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926

 

 

 

 

 

 

 

舒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

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工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本办法所称未登记建筑是指未经我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建筑。

第三条  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应遵循合法合理、尊重历史、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舒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县住建(含规划、房管、房屋征收机构)、国土、城管执法等单位为成员,具体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工作,工作组设在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第五条  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县城市建设指挥部统一安排,指定专门人员,代表本单位到征收现场进行勘查、认定工作,并对认定结果负责。

县房产局负责依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现状测绘,绘制测绘简图,认定证载和证载以外的房屋面积、用途、结构。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并在测绘简图上予以标注。

县规划局负责核实证载面积、用途、结构,认定证载面积外(或证载同实际不一致部分)房屋的规划许可情况,并根据航测图认定其建设年代。

县国土局负责认定其土地使用权状况。

县征收办负责依法组织房屋评估机构选择,认定被征收房屋装饰装潢、附属物等状况,负责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工作。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乡镇(开发区)、村(社区),负责入户宣传、通知送达、公示公告等工作,协助工作组对未登记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六条  工作组应当对认定结果出具初步认定意见,由乡镇(开发区)、村(社区)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被征收人对初步认定意见无异议的,由工作组出具认定通知书,送达被征收人,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被征收人对工作组初步认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届满后3日内向工作组书面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工作组收到重新认定申请后,应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被征收人对核实认定结果无异议的,由工作组出具认定通知书,送达被征收人,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被征收人对核实认定结果仍有异议的,由工作组提交城市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处理。

第七条  无相关权属证明或有相关权属证明,但记载内容不齐全或不一致的建筑,由工作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相关规定、房屋航测图等,综合考虑做出认定和处理。

第八条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依法予以征收补偿安置;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拆除。

第九条  县征收办应当建立分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档案,并将房屋调查认定及处理的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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