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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城区安置房规划建设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

发布时间:2014-10-30 00:00 信息来源:舒城县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城区安置房规划建设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舒政办〔201452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度假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舒城县城区安置房规划建设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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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城区安置房规划建设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保障基础设施、公益性社会事业等重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我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安置房规划、建设、分配和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县城中心城区(以下简称城区)范围内,因土地、房屋征收需要建设分配安置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区安置房规划、建设、分配和管理应遵循规划引领、规范建设;质量第一、住户至上;统筹调配、有序安排;全程监督、社会参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安置房规划建设分配管理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全面领导城区安置房的规划、建设、分配、管理和建设资金的筹措、使用、结算管理,以及无房户、危房户、家庭分户的认定安置等工作。领导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直有关部门、城关镇、开发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牵头做好安置房建设选址、规划、建设计划、实施方案等工作,报领导组批准实施;

(三)组织实施安置房的建设工作;

(四)牵头组织安置房的竣工验收工作;

(五)负责审查安置房的分配方案,报领导组批准后,监督实施;

(六)对未分配的安置房和公共用房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房源;

(七)牵头协调安置小区的规范管理,加强指导、监督;

(八)统筹管理安置房建设资金;

(九)统一管理城区安置房规划、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的各类档案资料;

(十)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安置房规划

 

第五条  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做好《舒城县中心城区安置房布点规划》编制工作。规划要依据县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适应城市中长期发展需要。安置房建设工作在《规划》控制引领下实施。

第六条  领导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依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造、基础设施、公益性社会事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等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合理配置房源,合理配建社区用房、物业用房、商业用房等设施。依据《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报领导组批准实施。

第七条  城区安置房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按照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结合安置户实际需求,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第三章  安置房建设

 

第八条  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城区安置房的建设工作,代表县政府行使工程项目的业主职能。

第九条  城区安置房可采取政府自建、开发企业配建或委托代建等多方式、多渠道进行建设。

第十条  城关镇、开发区应当负责各自辖区内安置房建设的施工环境,确保施工顺利。

第十一条  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履行好各自的职责,为安置房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和保障。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  城区安置房建设应严格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各项建设手续,必须进行预算审计和决算审计。

第十三条  城区安置房建设要做到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在依据国家规定的普通商品房建设标准的同时统一具体建设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范,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四条  城区安置房在套型和面积设计时要注重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配套的水、电、气、通讯、绿化等公共设施应同安置房统一设计、同步建设。

第十五条  政府融资自建的城区安置房建设和销售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城区安置房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收费按照县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  安置房分配

 

第十六条  在领导组的领导下,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安置房的分配工作。城关镇、开发区为各自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村民安置房的分配责任单位;县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安置房的分配责任单位。

第十七条  各区域项目征收完成前,安置房分配责任单位应当对被征收户安置房选择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确定所需安置房的位置、套型、户数等基本情况,由领导组根据城区各征收项目先后次序,按照被征收地块区域位置,遵循就近安置的原则,统筹分配、调配安置房源。

第十八条  安置房分配责任单位应根据各区域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各项目地块、村(社区)为基本安置单元,以签订的《征收安置协议》为依据,制定相应地块的《安置房分配方案》。方案必须符合《舒城县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舒政〔201116号)规定,必须在所在镇(区)、村(社区)、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接受社会监督。征收安置协议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经查实纠正后,予以安置。公示后的方案经分配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报领导组办公室审核、经领导组批准后实施,并公示实施结果。实施结束后,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专项督查。

第十九条  安置房竣工后,由领导组办公室会同安置房分配责任单位组织验收并接收,住宅用房由领导组办公室按照1:1.2的套数比例交付分配责任单位分配。非住宅用房的分配和安排,由领导组办公室会同分配责任单位制定实施方案,报领导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城区安置房分配以确定的安置房房源,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户实行先搬迁先选房、就近安置、就近高套的原则;集体土地的安置户按照选房顺序号实行分轮优先选择,被征收人享受3套以上(含3套)安置房,而且都认购在多层的,至少要认购1套顶层住房。

第二十一条  城区安置房分配过程中,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户应找补的结构差、楼层差、超面积部分购置费以及其他应由被征收户交付的费用或应支付被征收户的费用,集体土地上应付安置户的征迁补偿费和应收的购房费等,由各安置房分配责任单位负责与安置户结算,再与领导组办公室统一结算,并与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房建设资金等统一审计。

第二十二条  未分配的安置房,由领导组办公室统一收回、管理、调配,或经领导组批准后租赁、出售。

第二十三条  城区安置房分配工作结束后,各安置房分配责任单位应按图、文、表相对应的要求将安置结果报领导组办公室,并将房屋征收、分配、管理相关档案资料移交领导组办公室,安置房建设档案资料移交县城建档案馆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使安置房分配工作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公平,领导组办公室要会同城关镇、开发区,对城区已实施的房屋征迁、安置房建设、分配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建立档案,接受社会查询,并创造条件,实行网上公示。对尚未征迁房屋的基本信息、人口户籍信息等进行摸底、调查、登记、建档,作为以后实施征迁安置时的基础资料。

第二十五条  县城近郊村集体土地上危房户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国有土地上的危房户安置处理,按照《关于加强县城规划建设执法管理的若干意见》(舒政〔201018号)执行。

 

第五章  安置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安置户的物业管理按照《舒城县物业管理办法》(舒政办〔200734号)执行。开发单位配建安置房的应纳入开发小区物业管理。政府自建、委托代建的安置房,在安置户入住前,由建设单位会同城关镇、开发区、有关主管部门指定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安置户全部入住后,由城关镇、开发区、有关主管部门指导安置户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安置户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物业维修专项资金。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户的物业管理可以参照《舒城县物业管理办法》执行,也可以根据村民自治的原则,由村民委员会负责选择管理方式。领导组办公室积极探索物业管理方式,加强对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小区内的公共用房,产权属于政府,由属地单位协助领导组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城区安置房规划、建设、分配和管理全过程接受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安置户代表等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在城区安置房规划、建设、分配、管理等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通过弄虚作假等违法手段骗取安置房的,由县政府无偿收回安置房,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县其他区域内安置房规划、建设、分配和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开工建设但尚未分配的安置房由协议建设单位继续行使业主职能至竣工验收,分配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舒城县城区安置房建设分配管理暂行办法》(舒政办〔201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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