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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基本民生】舒城县安置房规划建设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区第二十九批国有土地安置房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16 14:41 信息来源:舒城县征收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城关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县城区第二十九批国有土地安置房分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616

县城区第二十九批国有土地安置房分配实施方案

 

为保障县城区春秋路两侧周边棚户区改造、飞霞新村周边改造、护城河水环境治理等项目被征收房屋安置依法、有序、平稳进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舒城县安置房规划建设分配管理办法》(舒政办〔201853号)、《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舒政秘〔2019162号、舒政秘〔2019163号、舒政秘〔2019164号)等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安置对象

本次安置对象为201911月实施的县城区春秋路两侧周边棚户区改造、飞霞新村周边改造和护城河水环境治理等三个项目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且自愿报名参加本次选房的被征收人。

(具体情况见公示)

二、安置房源

1.现房房源计336套,分别为:远大·山河印代建安置房72套;远大·书香门第代建安置房83套;远大·舒州府代建安置房142套;碧桂园·桃花溪代建安置房21套;欣然南溪12套;清溪园2#6套。

2.期房房源:远大·山河印代建安置房44套。

(具体情况见公示)

三、安置房分配

(一)分配原则

安置房分配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所有安置房源、安置户情况、安置房分配结果均在现场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本次安置房分配按照被征收人持有的选房顺序号先后次序进行选房,直至选完为止。若被征收人不选择本次提供的房源,或本次选房后剩余面积选择期房的,其选房顺序号仍然有效,临时安置费按照下剩安置面积计算后继续发放。

(二)房源面积分级

1.远大·山河印、远大·书香门第、远大·舒州府、碧桂园·桃花溪开发企业代建安置房源

A级:优惠结算面积89(含)以下。

B级:优惠结算面积89以上。

2.其他小区

欣然南溪、清溪园2#楼安置房源不限区间等级。

(三)安置房选择和结算

本次安置房分配原则上按对应区间进行选房,具体为:

①经合法性认定给予实物安置面积在55(含)以下选:A级安置房。

②经合法性认定给予实物安置面积在55以上选:B级安置房。

1.被征收人按对应户型(区间等级)选房的(被动增大安置面积),安置面积与经合法性认定给予实物安置面积等面积部分,只找补优惠结构差;安置面积超过经合法性认定给予实物安置面积10以内(含10)部分,按成本价结算;10以上至20(含20)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屋的优惠价结算;20以外的部分,按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评估市场价结算。

2.如因改善住宅居住环境需求,主动增大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选房的,经被征收人申请,与征收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主动跨户型(区间等级)选安置房。安置面积超过经合法性认定给予实物安置面积10(含10)以内部分,按成本价结算;超过10以上部分的,按安置房分配时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市场价结算。

3.被征收人选择一套安置房后,经合法性认定给予实物安置面积超出已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的,且不足部分面积小于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房型面积的,可凭本户选房顺序号继续选择下一套安置房(超面积部分按本方案规定执行),或者对不足部分按所选安置房评估市场价比除优惠结构差进行货币补偿;选房后剩余面积大于安置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的,应继续选房。

对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经合法性认定给予实物安置面积,但结算面积小于经合法性认定给予实物安置面积的,结算面积与经合法性认定给予实物安置面积的差额部分,只可按评估市场价比除优惠结构差进行货币补偿。

4.本期安置房分配,同一被征收人分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有独立选房顺序号的,若需要合并面积选房的,须本人申请,选房顺序号以排名靠后的顺序号为准。

5.被征收人选择远大·山河印第49幢安置房安置的,待安置房交付时办理结算手续。

(四)公摊面积

国有土地上住宅安置房选择产权调换,按优惠结构差结算的,高层、小高层公摊面积给予下列优惠:如被征收人只选择一套安置房的,公摊面积结算比例为12%,不足12%的据实结算,超出12%的公摊面积由征收人承担;如被征收人选择多套安置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经合法性认定给予实物安置面积的,最后一套安置房不享受上述公摊优惠。公摊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测绘为准。

(五)价格标准

1.安置房楼层价格。(见附件)

2.优惠结构差标准:框架结构不找补,混合结构找补100/,砖木结构找补130/,其它结构找补160/

3.临时安置费标准:选择现房的临时安置费从本次安置房分配之日起,按原协议签订时原标准续发4个月;选择远大·山河印第49幢安置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费继续发放至房屋交付之日,另按原协议签订时原标准续发4个月。

四、证件办理及物业管理

(一)安置房屋不动产登记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房屋登记规定执行。不动产登记内容依据现行不动产登记规定且同被征收房屋登记内容一致,需要变更登记信息的,应严格依据国家有关不动产登记规定执行。

(二)经合法性认定的被征收房屋未取得国有土地权属来源的,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按协议约定需补缴土地收益金;国有划拨土地住宅房屋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为165/,缴纳面积为经合法性认定的被征收房屋面积。涉及国有土地上经合法性认定的未登记建筑面积部分以及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部分,被征收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安置房屋与被征收合法性房屋面积相等的部分,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只收取证件工本费,免缴有关税费(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变)。

(三)被征收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基数为:被征收人安置房屋登记面积×楼层市场评估优惠价。

(四)物业管理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安置房的水、电、气分别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直接抄表到户。水电气表至户内设施由户主管理维护。

五、安置房分配程序

(一)对拟安置被征收人和安置房源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城关镇组织通知被征收人(代理人)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选择安置房。

(二)被征收人在到达选房现场时,要携带选房顺序号、《征收补偿协议书》、户口簿、身份证等原件到资料审核组审核通过后,办理选房手续。如被征收人无法到场,代理人须携带有代理权的相关证明并填写代理承诺书后办理选房手续。

(三)每名被征收人应在预先通知的时间内选房,超过规定时间未选房的,视作放弃本次选房,其随后的被征收人有权先行选房。

(四)被征收人选房后由选房组签发选房确认单;被征收人持选房确认单应在1个月内到安置结算组办理结算手续,结算所有价款后再领取安置房入住通知单。

(五)被征收人凭安置房入住通知单,办理物业服务、供水、供电等相关手续,领取房屋钥匙。

(六)被征收人持选房确认单,缴款单(原件),《征收补偿协议书》及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办理不动产权证。

(七)安置房分配结算由城关镇政府统一负责实施,分配完成后,安置房分配结果及下剩房源报县征收服务中心,产权档案交不动产登记中心,征收分配相关档案交县城建档案馆,安置房建设档案移交建设单位。档案移交应准确、真实、完整。

本方案仅适用于本期安置对象。

 

附件:第二十九批国有土地安置房分楼层价格表

             

 

 

 

 

        

 

 

 

 

 

 

 

 

 

 

 

 

 

 

 

 

 

 



舒城县安置房规划建设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61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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