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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基本民生】舒城县安置房规划建设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区第三十批国有土地住宅房屋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6 08:59 信息来源:舒城县征收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城关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县城区第三十批国有土地住宅房屋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1226


县城区第三十批国有土地住宅房屋安置方案

 

为保障南溪河北岸旧城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住宅房屋安置工作依法、有序、平稳进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舒城县安置房规划建设分配管理办法》(舒政办〔201853号)、《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舒政秘〔2015107号)等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安置对象 

本次安置对象为南溪河北岸旧城区改造项目未完成安置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244户。(具体户数情况已公示)

二、安置房源

安置房源为清溪园东区,安置房计404套。(具体情况已公示)

三、安置房分配

(一)分配原则

本次安置房分配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所有安置房源、安置户情况、安置房分配结果均在现场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本次安置房分配按照选房顺序号先后次序进行选房。

(二)房源面积分级

A级:建筑面积74.01

B级:建筑面积88.06~88.32

C级:建筑面积103.2

D级:建筑面积115.26及以上

(三)安置房选择和结算

1.被征收人按接近面积(区间等级)选房的(被动增大安置面积),安置面积与被征收房屋补偿等面积部分,只找补优惠结构差;安置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10以内(含10)部分,按成本价结算;10以上至20(含20)以内的部分,按优惠价结算;20以外的部分,按评估市场价结算。

2.被征收人选房后,剩余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大于最小户型结算面积的须继续选房,凭本户选房顺序号,按接近面积(区间等级)房型的原则继续选择下一套安置房(被动剩余面积除外),超面积部分按本方案规定执行;选房后剩余面积小于安置房最小户型结算面积的可以按接近面积(区间等级)房型的原则继续选房(被动剩余面积除外),超面积部分按本方案规定执行,也可以选择剩余面积货币补偿,按所选安置房评估市场价比除被征收房屋优惠结构差结算。

3.如因改善住宅居住环境需求,经被征收人申请,与征收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主动跨户型(区间)选安置房,但所跨户型原则上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相应区间等级上一级户型。安置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10(含10)以内部分,按成本价结算;超过10以上部分的,按评估市场价结算。

(四)价格标准

1.安置房楼层价格。(见附件)

2.优惠结构差标准:框架不找补,砖混找补100/,砖木找补130/,其它找补160/

3.临时安置费标准:

临时安置费继续发放至房屋交付之日,另按原协议签订时原标准续发4个月。

(五)公摊面积

国有土地上住宅安置房选择产权调换,按优惠结构差结算的,高层、小高层公摊面积给予下列优惠:公摊面积结算比例为12%,不足12%的据实结算,超出12%的公摊面积由征收人承担。公摊面积以不动产测绘部门测绘为准。

四、证件办理及物业管理

(一)安置房屋不动产登记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房屋登记规定执行。不动产登记内容依据现行不动产登记规定且同被征收房屋登记内容一致,需要变更登记信息的,应严格依据国家有关不动产登记规定执行。

(二)安置房屋与被征收合法性房屋面积相等的部分,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只收取证件工本费,免缴有关税费(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变)。被征收房屋无土地证或房产证的,经合法性认定为国有土地的可视作国有划拨土地,划拨用地性质需要变更为出让用地性质的,需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缴纳土地出让金165/。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包括通过未登记建筑认定房屋补偿面积),被征收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三)被征收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基数为:被征收人安置房屋登记面积×楼层市场评估优惠价。

(四)物业管理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安置房的水、电分别由供水、供电企业直接抄表到户。水电表至户内设施由户主管理维护。

五、安置房分配程序

(一)对拟安置被征收人和安置房源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城关镇组织通知被征收人(代理人)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选择安置房。

(二)被征收人在到达选房现场时,要携带选房顺序号、《征收补偿协议书》、户口簿、身份证等原件到资料审核组审核通过后,办理选房手续。如被征收人无法到场,代理人须携带有代理权的相关证明并填写代理承诺书后办理选房手续。

(三)每名被征收人应在预先通知的时间内选房,超过规定时间未选房的,视作放弃本次选房,其随后的被征收人有权先行选房。若被征收人因产权纠纷等原因导致协议未签订的,被征收人无法到场选房的,应依法授权他人办理选房手续,如被征收人无法协商一致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选房的,视作放弃本次选房。主动放弃本次选房的被征收人,后期由安置房分配责任单位指定安置房源予以安置。

(四)被征收人选房后由选房组签发选房确认单;待房屋实际交付后一个月内,被征收人持选房确认单到安置结算组办理结算手续;结算所有价款后再领取安置房入住通知单。

(五)被征收人凭安置房入住通知单,办理物业服务、供水、供电等相关手续,领取房屋钥匙。

(六)被征收人持选房确认单,缴款单(原件),《征收补偿协议书》及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办理不动产权证。

(七)安置房分配结算由城关镇政府统一负责实施,分配完成后,安置房分配结果及下剩房源报县征收服务中心,产权档案交不动产登记中心,征收分配相关档案交县城建档案馆,安置房建设档案交建设单位。档案移交应准确、真实、完整。

本方案仅适用于本期安置对象。本方案中面积表述以下均含本数,以上均不含本数。

 

 

附件:第三十批国有土地住宅安置房分楼层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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