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机关各股室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机关各股室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 主动公开情况;
(二) 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 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 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九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股室,给予表彰;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