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政务文化新区成片开发项目(一期)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政策解读
一、调查登记类
1.房屋确权丈量的依据文件是什么?
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予以补偿登记。在项目范围确定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登记。
2.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是怎么分类的?
被拆迁房屋结构类别分为框架、混合(1等、2等、3等)、砖木(1等、2等、3等、4等)、简易(1等、2等、3等)。
二、补偿安置类
3.有哪些安置方式可供被拆迁户选择?
本项目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实物安置或购房券安置,具体方式由被拆迁户自行选择。补偿安置后,被拆迁户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保障性住房。
4.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怎么结算?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户,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的,在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对被拆迁房屋按照补偿基准价的2倍给予一次性补偿。
5.选择购房券方式安置的,如何结算?如何选房?
选择购房券方式安置的,依据确定的安置人口,人均按照45㎡的面积,比照就地或就近类似房地产评估市场价,扣除土地出让金165元/㎡、土地征转费用150元/㎡和相应的结构差价等费用,其余额转化为购房券金额。若被拆迁房屋其合法建筑面积超过人均45㎡的,按人均45㎡安置,超出部分面积按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若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人均不足45㎡的,经被拆迁户申请,安置建筑面积可以增购到45㎡,增购面积按框架结构补偿基准价(1240元/㎡)结算。被拆迁房屋装饰装潢、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以及附属物补偿等是否计入购房券金额,由被拆迁户自主选择。
(1)购房券不得转让、出售、赠与或提现。
(2)购房券金额超出购房总价款的部分,不得高于被拆迁户购房券总记载金额的10%且不高于5万元,余额在交房后由开发企业或房屋出让方结算。
(3)被拆迁户持购房券购房办理不动产权证件时,购房合同价款与购房券金额等面值部分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
(4)被拆迁户领取购房券后,须在舒城县安置券房源管理平台购置可售的新建商品房和商品化后的安置房(已经分配的集体土地性质安置房,并办理国有不动产权证件)。持券人购买的新建商品房和商品化后的安置房,自完成转移登记发证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5)购房券要妥善保管,遗失不补。
6.选择实物安置的,相关安置价格、安置内容是什么?
选择实物安置的,由政府提供安置房安置。被拆迁户可选择人均65㎡集体土地安置房,也可选择人均45㎡国有土地安置房,具体方式由被拆迁户自愿选择。
(1)被拆迁户可选择人均安置面积不超过65平方米,安置房性质为集体土地性质的住宅房屋。其中,安置房等面积部分购置均价为1798元/平方米,超面积选房的按照安置房的评估市场价(扣除土地收益金)进行结算。
(2)被拆迁户可选择人均安置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安置房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住宅房屋。其中,安置房等面积部分购置均价为1710元/平方米,超面积选房的按照安置房的评估市场价进行结算。被拆迁户可享受一次安置房公摊优惠。
安置房购置价格、公摊面积结算比例依据《2024年度舒城县城区国有和集体土地上安置房产权调换有关价格及公摊面积结算标准》(舒建〔2024〕14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项目安置房源位置为水木清华小区。
7.被拆迁户认定标准是什么?是否有单独的户口本就能作为一户来认定?
被拆迁户认定原则上按“一户一宅”,即一宗宅基地为一户,同时结合户籍以及户内人员和实际独立生活等情况予以确定。
独生子女家庭的,户籍已分户但无独立宅基地上建房的,不能单独认定为被拆迁户。
多子女家庭的,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必须有一个子女)且符合分户条件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有独立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且独立居住生活的,可以参照实际分户予以认定;
(2)户籍已分户,但无独立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不能单独作为被拆迁户认定;
(3)户籍未迁出的外嫁女,本人应并入父母或兄弟户中予以安置,不能单独作为被拆迁户认定。
已办理集体土地上房产证件的应认定房产证件上记载的产权人为被拆迁户户主。
“一户多宅”的被拆迁户,按一户予以认定,原则上待全部房屋拆迁完毕后予以安置。
在本次征收范围内无住房但享有宅基地分配权利的户,属无房户,不能单独作为被拆迁户认定。
8.安置人口认定标准是什么?哪些人符合安置人口认定标准?界定的截止时点及认定程序有哪些?
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在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有正常居住房屋、有承包土地且以该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并履行村民义务的常住人口。安置人口的认定应遵循我县农村地区乡规民约。安置人口由被拆迁户申请,经村委会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统一认定。
9.哪些人员不属于安置对象?
(1)户籍空挂在被拆迁户户口簿上的人员;(2)已经死亡或户口已经迁出的人员;(3)已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4)个人已享受城镇住房福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住房补贴等)的;(5)属“一户多宅”,房屋未全部拆迁完毕的;(6)仅拆除附属房屋的;(7)房屋私自“分割”“买卖”,不再享有宅基地分配权利的;(8)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私自“购买”宅基地建房或“购买”房屋的;(9)其他不属于安置对象的人员。
被拆迁户在申请安置时,应主动承诺无上述不符合安置条件的情形。
10.离异人员的补偿安置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离异人员符合补偿安置的条件为:离异后户口未迁出且未再婚;实际生产生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离婚时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或在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其享有房屋使用权。
以上条件同时具备的可以按实际居住面积且不超过65㎡(或45㎡)予以安置。
1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历史原因合法取得宅基地自行建房居住的,如何安置?
依据相关规定,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不享受人口安置政策。但因历史原因合法(房屋应在2004年12月31日前建设)取得独立宅基地建房且独立居住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1)按照等面积且不超过195㎡(人均不超过65㎡)的原则以代建方式予以实物安置,安置房性质为集体土地性质的住宅房屋,代建面积中与合法认定的被拆迁房屋等面积部分,以安置房综合测算价(基本安置价和优惠安置价的加权平均价)结算;超面积部分以安置房评估市场价(扣除土地收益金)结算。(2)按照等面积且不超过135㎡(人均不超过45㎡)的原则以代建方式予以实物安置,安置房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住宅房屋,代建面积中与合法认定的被拆迁房屋等面积部分,以安置房综合测算价(基本安置价和安置房成本价的加权平均价)结算;超面积部分以安置房评估市场价结算。
对于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已整户迁出,原房屋在拆迁范围的,可以参照处理。
12.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购买、赠与或分割等方式取得房屋的,拆迁后如何安置?
依据相关规定,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土地上通过购买、赠与或分割等方式取得房屋的,不予安置。
三、补偿标准类
13.各类附属物、构筑物和房屋装饰装修如何补偿?
各类附属物、构筑物和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规定执行,该标准可以在项目现场及县政府信息公开网上进行查询。装饰装潢、附属物部分也可以参照《舒城县2024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补偿补助费标准》(舒建〔2024〕13号)标准实施。
对于在项目范围确定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突击进行室内外装饰装修,以及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一律不予补偿。
14.被拆迁房屋的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补助标准是什么?
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的补助标准依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规定,具体标准如下:搬迁费以经合法性认定的被征收房屋正房面积计算,按照8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1次搬迁费补助;选择实物安置和购房券方式安置的,给予2次搬迁费补助。临时安置费以认定的现有人口计算,按照260元/月/人的标准进行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购房券方式安置的,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实物安置的,过渡期限按照补偿协议约定,待安置房分配后续发4个月,据实结算。临时安置费的发放以户为单位,领取一套安置房后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费。
四、签约奖励类
15.被拆迁户在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可享受哪些奖励?
被拆迁户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可享受两种奖励:一是履约奖,享受履约奖的对象为正房拆迁户,标准为正房建筑面积40元/㎡;二是提前签约奖,按正房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20元/㎡的标准奖励被拆迁户。具体期限及奖励标准见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五、权利和义务类
16.被拆迁户在各个阶段有哪些权利?
(1)知情权:①被拆迁房屋权属调查结果;②补偿安置方案;③补偿情况。
(2)选择权: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有货币补偿、实物安置或购房券安置。
(3)参与权:参加座谈会。
(4)举报权:被拆迁户有权对拆迁工作人员及其他被拆迁户的不法行为向相关部门举报。
17.被拆迁户在各个阶段有哪些义务?
(1)配合登记调查义务。镇村工作组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拆迁户应当予以配合。被拆迁户不予配合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由被拆迁户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维持房屋现状义务。房屋拆迁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拆迁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突击进行室内外装饰装修,以及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3)按时签订协议义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交出相关证件。
(4)按时腾空房屋义务。按照补偿协议和补偿决定搬迁房屋,同承租户及时解除租赁协议。搬迁时,不得破坏已列入补偿范围的房屋结构及门窗等,如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被拆迁户自行承担。
18.如何确保整个拆迁补偿公平公正?
此次房屋拆迁我们是以公开促公平公正,所有涉及拆迁补偿的政策规定、补偿结果在拆迁范围内及县政府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同时,对于所有的工作人员有着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工作失职渎职的,将严格追究责任。
注:以上政策仅适用于舒城县政务文化新区成片开发项目(一期)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
皖公网安备 341523020000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