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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医疗保障局廉政风险点情况表

发布时间:2024-01-22 17:41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序号 权力事项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风险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1 对个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医保经办机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处罚 4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2.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相关局领导、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执法检查工作人员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2.处理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2.公开处罚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罚建议;
4.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
在决定阶段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罚交分离制度;
2.处理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建立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4.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2 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保管理制度的处罚 4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2.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相关局领导、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执法检查工作人员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2.处理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2.公开处罚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罚建议;
4.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
在决定阶段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罚交分离制度;
2.处理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建立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4.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3 对违反《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4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2.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相关局领导、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执法检查工作人员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2.处理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2.公开处罚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罚建议;
4.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
在决定阶段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罚交分离制度;
2.处理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建立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4.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4 对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的处罚 4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2.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相关局领导、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执法检查工作人员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2.处理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2.公开处罚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罚建议;
4.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
在决定阶段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罚交分离制度;
2.处理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建立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4.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5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4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2.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相关局领导、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执法检查工作人员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2.处理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2.公开处罚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罚建议;
4.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
在决定阶段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罚交分离制度;
2.处理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建立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4.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6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处罚。 4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2.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相关局领导、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执法检查工作人员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2.处理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2.公开处罚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罚建议;
4.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
在决定阶段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罚交分离制度;
2.处理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建立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4.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7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等相关资料予以封存 4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2.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相关局领导、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执法检查工作人员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2.处理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幅度的。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2.公开处罚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建议;
4.实施行政强制实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没有及时封存的;在封存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封存的。 1.封存期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2.处理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建立行政强制备案制度;
4.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8 医疗救助对象审核 4 受理报销结算材料环节把关不严格,不公正。 1、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 相关局领导、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执法检查工作人员
审核报销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2、严格执行“三个”基本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及临床诊疗指南。
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3大额支付单据须经中心领导班子研究讨论。
支付环节未严格复核票据 4、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和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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