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员聘任条件。
1. 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把握能力,能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熟悉《条例》,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业务有一定的了解,具有依照《条例》开展监督工作的能力;
2. 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分析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善于发现问题,能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并能提出建设性意见;
3. 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与群众保持良好的关系,及时反馈群众的需求,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4. 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不徇私情;
5. 年龄在22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开展监督的时间和精力。
二、权利和义务
(一)政务公开监督员对下列政务公开事项进行监督:
1. 政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否健全;
2.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否科学、详细、清晰;
3. 政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及时;
4. 政务公开的形式和载体是否恰当、便民;
5. 政务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6. 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制度是否落实;
7. 政务公开是否依法保护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二)政务公开监督员享有以下权利:
1. 查阅舒城县政务公开有关制度、资料,了解舒城县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2. 收集公众对舒城县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县政府反馈情况;
3. 监督全县政务公开工作,对发现的违反政务公开规定问题,有权向县政务公开办反馈并提出整改建议;
4. 根据县政务公开办的安排,有权对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价;
5. 有权要求县政务公开办就政务公开具体工作作出说明。
(三)政务公开监督员承担以下义务:
1. 深入学习《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对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
2. 经常深入社会各界,听取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或要求,及时反馈群众的意见,提出具体的建议或要求;
3. 参加县政务公开办组织的监督员座谈会、调研、评议活动,对县政务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 协助县政务公开办总结政务公开工作经验和做法。
三、管理形式
(一)县政务公开办为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打击报复或者阻碍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县政务公开办负责与政务公开监督员的工作联系,协调监督员开展以下工作:
1. 协调解决监督员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2. 协调相关单位接受监督员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
3. 对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逐一做好记录,及时报告相关领导,督促相关单位认真解决和整改,并向监督员反馈结果;
4. 向领导报告和向相关单位通报监督员监督工作情况。
(三)县政务公开办负责对政务公开监督员进行动态管理。建立政务公开监督员信息库,建立相应的考核、评比制度,对工作认真负责、成效显著的监督员,通报表彰;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政务公开监督员及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四)县政务公开办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情况,总结经验,听取意见、建议和要求,安排部署下阶段监督活动。例会情况向县政务公开领导组及时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