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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行政强制类)(2023年本)

发布时间:2024-01-22 17:45 信息来源:舒城县医保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序号 部门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县医保局 行政强制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等相关资料予以封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驶下列职权:……(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1.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现场记录责任: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5.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封存通知书和清单,采取封存措施;
6.事后监管责任:封存期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扩大封存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损毁封存资料的;
6.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没有及时封存的;
7.在封存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封存的;
8.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9.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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