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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类)(2023年本)

发布时间:2024-01-22 17:46 信息来源:舒城县医保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序号 部门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县医保局 其他权力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其失信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第十七条:建立医疗保障信用体系,推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第十条: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信息报告制度。建立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医保信用记录、信用评价制度和积分管理制度。创新定点医药机构综合绩效考评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综合绩效考评结果与预算管理、检查稽核、定点协议管理等相关联。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障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鼓励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规范和自身建设,制定并落实自律公约,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医保信用记录、信用评价和积分管理等进行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其失信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4.送达责任:做出联合惩戒通知书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障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工作。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超越法定权限进行惩戒的; 
2.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未按规定程序实施惩戒行为的;                                                    
4.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 县医保局 其他权力 医疗救助待遇审核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第一条: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规定:乡镇(街道)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居)委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规定:依托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统一受理救助申请。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人住院资料、家庭信息、村镇认定情况。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等救助对象只审查住院资料及低保证等身份证明;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办理意见,通过社会化发放医疗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退回材料;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医疗救助管理规章制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超越法定权限进行惩戒的; 
2.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未按规定程序实施惩戒行为的;                                                    
4.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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