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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市医保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29 16:29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20年4月,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费率统一调整为7%。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缴费费率一致,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享受生育津贴,权利与义务不对应,费率设置不合理。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按照《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3号)要求,可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着力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11月13日-18日,市医保局通过查阅文件资料、调取系统数据等方式,并就调整情况多次与市财政局负责同志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初步完成《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起草工作;经局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后,进一步完善《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形成《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初稿)。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讨论,形成《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修改稿),12月,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形成《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四、工作目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费率由7%调整为6%;企业及其他单位缴费费率由7%调整为6.2%,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个人缴费费率2%不变。

五、主要内容

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调整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6%,企业及其他单位缴费费率为6.2%。此次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调整暂定执行期2年,期满后视基金运行情况再予调整。

六、创新举措

由统一费率7%调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6%;企业及其他单位缴费费率为6.2%。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是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合理引导群众预期;二是关注职工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建立监测预警机制,确保职工医保待遇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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