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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县级政府依职权类权责事项实施清单目录(2021年本)

发布时间:2021-05-07 09:12 信息来源:舒城县烟草专卖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三十四、县烟草局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200111月安徽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7月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正)
第十八条第(一)项:在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中禁止下列行为:(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的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二名以上、佩戴徽章、出示检查证件方可执法,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调查终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需要延长期限的,单位负责人批准,书面告知当事人。
3.
审查、告知、决定和送达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5.
监督责任:进行案卷评查,及时指出发现的问题;对下级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审查,变更、撤销下级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责令下级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
违法委托他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
7.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8.
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9.
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10.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3.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4.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发布,19977月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20162月修订)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的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二名以上、佩戴徽章、出示检查证件方可执法,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调查终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需要延长期限的,单位负责人批准,书面告知当事人。
3.
审查、告知、决定和送达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5.
监督责任:进行案卷评查,及时指出发现的问题;对下级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审查,变更、撤销下级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责令下级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
违法委托他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
7.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8.
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9.
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10.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3.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4.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对销售走私烟草专卖品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销售走私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200111月安徽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7月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正)
第十八条第(二)项:在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中禁止下列行为:(二)销售走私烟草专卖品;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烟草、工商、海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走私的烟草专卖品,并处以走私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200111月安徽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7月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十八条第(三)项:在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中禁止下列行为:(三)为走私烟草专卖品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提供设备、场所、资金、帐户、运输工具等便利条件。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的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二名以上、佩戴徽章、出示检查证件方可执法,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调查终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需要延长期限的,单位负责人批准,书面告知当事人。
3.
审查、告知、决定和送达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5.
监督责任:进行案卷评查,及时指出发现的问题;对下级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审查,变更、撤销下级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责令下级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
违法委托他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
7.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8.
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9.
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10.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3.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4.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为走私烟草专卖品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提供设备、场所、资金、帐户、运输工具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4

行政处罚

对非法收购卷烟、雪茄烟、烟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6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54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7月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20162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
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
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200111月安徽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7月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十八条第(四)项:在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中禁止下列行为:(四)以经营为目的,非法收购卷烟、雪茄烟。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其非法收购的卷烟、雪茄烟。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的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二名以上、佩戴徽章、出示检查证件方可执法,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调查终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需要延长期限的,单位负责人批准,书面告知当事人。
3.
审查、告知、决定和送达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5.
监督责任:进行案卷评查,及时指出发现的问题;对下级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审查,变更、撤销下级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责令下级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
违法委托他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
7.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8.
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9.
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10.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3.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4.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7月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20162月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的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二名以上、佩戴徽章、出示检查证件方可执法,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调查终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需要延长期限的,单位负责人批准,书面告知当事人。
3.
审查、告知、决定和送达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5.
监督责任:进行案卷评查,及时指出发现的问题;对下级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审查,变更、撤销下级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责令下级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
违法委托他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
7.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8.
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9.
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10.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3.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4.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对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6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54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发布,19977月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20162月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的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二名以上、佩戴徽章、出示检查证件方可执法,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调查终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需要延长期限的,单位负责人批准,书面告知当事人。
3.
审查、告知、决定和送达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5.
监督责任:进行案卷评查,及时指出发现的问题;对下级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审查,变更、撤销下级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责令下级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
违法委托他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
7.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8.
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9.
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10.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3.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4.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或个人运输的处罚

对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处罚

7

行政处罚

对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6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54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一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发布,19977月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20162月修订)第二十四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第五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
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的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二名以上、佩戴徽章、出示检查证件方可执法,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调查终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需要延长期限的,单位负责人批准,书面告知当事人。
3.
审查、告知、决定和送达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5.
监督责任:进行案卷评查,及时指出发现的问题;对下级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审查,变更、撤销下级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责令下级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
违法委托他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
7.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8.
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9.
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10.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3.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4.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对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发布,19977月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20162月修订)第二十六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三十六条: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的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二名以上、佩戴徽章、出示检查证件方可执法,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调查终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需要延长期限的,单位负责人批准,书面告知当事人。
3.
审查、告知、决定和送达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5.
监督责任:进行案卷评查,及时指出发现的问题;对下级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审查,变更、撤销下级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责令下级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
违法委托他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
7.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8.
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9.
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10.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3.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4.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处罚

9

行政处罚

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6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54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发布,19977月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2016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6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54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发布,19977月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2016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二)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的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二名以上、佩戴徽章、出示检查证件方可执法,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调查终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需要延长期限的,单位负责人批准,书面告知当事人。
3.
审查、告知、决定和送达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5.
监督责任:进行案卷评查,及时指出发现的问题;对下级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审查,变更、撤销下级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责令下级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
违法委托他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
7.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8.
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9.
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10.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3.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4.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处罚

10

行政处罚

对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发布,19977月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20162月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第五十五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的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二名以上、佩戴徽章、出示检查证件方可执法,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调查终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需要延长期限的,单位负责人批准,书面告知当事人。
3.
审查、告知、决定和送达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5.
监督责任:进行案卷评查,及时指出发现的问题;对下级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审查,变更、撤销下级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责令下级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
违法委托他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
7.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8.
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9.
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10.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3.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4.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发布,19977月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20162月修订)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的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二名以上、佩戴徽章、出示检查证件方可执法,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调查终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需要延长期限的,单位负责人批准,书面告知当事人。
3.
审查、告知、决定和送达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5.
监督责任:进行案卷评查,及时指出发现的问题;对下级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审查,变更、撤销下级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责令下级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
违法委托他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
7.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8.
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9.
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10.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3.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4.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处罚

对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7月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20162月修订)第四十一条: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的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二名以上、佩戴徽章、出示检查证件方可执法,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调查终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需要延长期限的,单位负责人批准,书面告知当事人。
3.
审查、告知、决定和送达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5.
监督责任:进行案卷评查,及时指出发现的问题;对下级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审查,变更、撤销下级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责令下级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
违法委托他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
7.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8.
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9.
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10.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3.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4.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对免税店经营未加贴专门标志的卷烟、雪茄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发布,19977月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20162月修订)第四十二条: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的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二名以上、佩戴徽章、出示检查证件方可执法,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调查终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需要延长期限的,单位负责人批准,书面告知当事人。
3.
审查、告知、决定和送达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5.
监督责任:进行案卷评查,及时指出发现的问题;对下级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审查,变更、撤销下级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责令下级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
违法委托他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
7.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8.
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9.
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10.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3.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4.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对为非法生产卷烟或者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安徽省查处非法生产卷烟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第五条:明知是非法生产卷烟或者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而为其提供设备、场所、帐户等便利条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的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二名以上、佩戴徽章、出示检查证件方可执法,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调查终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需要延长期限的,单位负责人批准,书面告知当事人。
3.
审查、告知、决定和送达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5.
监督责任:进行案卷评查,及时指出发现的问题;对下级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审查,变更、撤销下级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责令下级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
违法委托他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
7.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8.
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9.
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10.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3.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4.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处罚

对储存、销售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雪茄烟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200111月安徽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7月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正)
第十七条第二款:卷烟零售经营企业和个人储存、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有烟草专卖防伪标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雪茄烟,并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的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二名以上、佩戴徽章、出示检查证件方可执法,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调查终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需要延长期限的,单位负责人批准,书面告知当事人。
3.
审查、告知、决定和送达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5.
监督责任:进行案卷评查,及时指出发现的问题;对下级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审查,变更、撤销下级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责令下级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
违法委托他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
7.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8.
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9.
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10.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3.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4.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处罚

对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发布,19977月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20162月修订)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的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二名以上、佩戴徽章、出示检查证件方可执法,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调查终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需要延长期限的,单位负责人批准,书面告知当事人。
3.
审查、告知、决定和送达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5.
监督责任:进行案卷评查,及时指出发现的问题;对下级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审查,变更、撤销下级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责令下级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
违法委托他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
7.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8.
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9.
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10.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3.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4.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处罚

对违规申领或者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自2016720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的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二名以上、佩戴徽章、出示检查证件方可执法,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调查终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需要延长期限的,单位负责人批准,书面告知当事人。
3.
审查、告知、决定和送达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5.
监督责任:进行案卷评查,及时指出发现的问题;对下级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审查,变更、撤销下级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责令下级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
违法委托他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
7.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8.
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9.
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10.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3.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4.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处罚

对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18

行政处罚

对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自2016720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的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二名以上、佩戴徽章、出示检查证件方可执法,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调查终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需要延长期限的,单位负责人批准,书面告知当事人。
3.
审查、告知、决定和送达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5.
监督责任:进行案卷评查,及时指出发现的问题;对下级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审查,变更、撤销下级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责令下级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
违法委托他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
7.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8.
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9.
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10.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3.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4.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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