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因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暂停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安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六安市舒城县人民法院起诉。 经多次联系用其他方式已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舒城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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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停业整顿人员 | ||
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 许可证号 | 责令停业整顿事由 |
郑锦义 | 341506101043 | 涉嫌非法转让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