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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烟草专卖局2023年7月行政处罚案件结果

发布时间:2023-08-03 14:59 信息来源:舒城县烟草专卖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城县烟草专卖局2023年7月行政处罚案件结果公示
序号 被处罚人 处罚机关 被处罚事由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履行方式 履行期限
1 张*伏 舒城县烟草专卖局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舒烟处〔2023〕第1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21420.00元10%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仟壹佰肆拾贰元整(¥2142.00)。 主动执行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2 吴*华 舒城县烟草专卖局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舒烟处〔2023〕第1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1、责令停止销售,2、处以违法销售总额肆佰伍拾元(450.00)20%罚款,计玖拾元整(90.00),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主动执行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3 桂*芳 舒城县烟草专卖局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舒烟处〔2023〕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7920.00元10%的罚款,计人民币柒佰玖拾贰元整(¥792.00)。 主动执行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4 郭*萍 舒城县烟草专卖局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舒烟处〔2023〕第1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3630.00元7%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佰伍拾肆元壹角(¥254.10)。   主动执行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5 郑*志 舒城县烟草专卖局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舒烟处〔2023〕第1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6300元10%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陆佰叁拾元整。(¥1630.00)。   主动执行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6 朱*英 舒城县烟草专卖局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舒烟处〔2023〕第1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21740元10%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仟壹佰柒拾肆元整。(¥2174.00)。   主动执行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7 严*梅 舒城县烟草专卖局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舒烟处〔2023〕第1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7970.00元10%的罚款,计人民币柒佰玖拾柒元整(¥797.00)。  主动执行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8 洪*生 舒城县烟草专卖局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舒烟处〔2023〕第1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以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货值总额为伍仟柒佰元整(¥5700.00)10%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佰柒拾元(¥570.00)。 主动执行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9 程*宝 舒城县烟草专卖局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舒烟处〔2023〕第1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5130.00元10%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佰壹拾叁元整(¥513.00)。  主动执行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10 袁*昔 舒城县烟草专卖局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舒烟处〔2023〕第1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以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货值总额为捌仟零伍拾元整(¥8050.00)10%的罚款,计人民币捌佰零伍元(¥805.00)。 主动执行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11 王*银 舒城县烟草专卖局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舒烟处〔2023〕第1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32490.00元10%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仟贰佰肆拾玖元整(¥3249.00)。  主动执行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12 吴*环 舒城县烟草专卖局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舒烟处〔2023〕第1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4125元7%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佰捌拾捌元柒角伍分。(¥288.75)。   主动执行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13 文*东 舒城县烟草专卖局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舒烟处〔2023〕第1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3680.00元7%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佰伍拾柒元陆角。(¥257.6)。   主动执行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14 戴*应 舒城县烟草专卖局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舒烟处〔2023〕第1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1、责令停止销售;2、处以违法销售总额壹万捌仟元(18000.00)30%罚款伍仟肆佰元(5400.00),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主动执行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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