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热词: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舒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政策法规 > 部门文件 > 其他文件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4 08:26 信息来源:舒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各乡镇、开发区:

    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皖退役军人秘〔202098号文件精神,从20208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在乡复员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

    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五、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六、对从195411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增加5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5元。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调整,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 安徽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舒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舒城县财政局

                                                       2020814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081日起执行)                                单位:元/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96970

    因公

    93910

    因病

    90830

    二级

    因战

    87750

    因公

    83140

    因病

    80030

    三级

    因战

    77000

    因公

    72360

    因病

    67770

    四级

    因战

    63110

    因公

    56970

    因病

    52350

    五级

    因战

    49290

    因公

    43100

    因病

    40030

    六级

    因战

    38510

    因公

    36440

    因病

    30780

    七级

    因战

    29270

    因公

    26200

    八级

    因战

    18480

    因公

    16920

    九级

    因战

    15350

    因公

    12330

    十级

    因战

    10780

    因公

    9220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081日起执行) 单位:元/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30780

    26440

    24870

     



     

     

     

     


     

     

     

     

     

     

    附件3

    安徽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2081日起执行)                                                   单位:元

     

    年标准

    在乡老

    复员军人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

    19240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

    1844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

    18260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7860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8460

    部分烈士老年子女(含错杀平反人员子女)

    6480

    部分年满60周岁

    农村籍

    退役士兵

    一年

    540

    二年

    1080

    三年

    1620

    四年

    2160

    五年

    2700

    六年

    3240

    七年

    3780

    八年

    4320

    九年

    4860

    十年

    5400

    十一年

    5940

    十二年

    6480

    十三年

    7020

    十四年

    7560

    十五年

    8100

    十六年

    8640

    十七年

    9180

    十八年

    97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部分

    老党员

    193776日前入党的

    9840

    193777

    194592日入党的

    9120

    194593

    1949930日入党的

    8160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

    600

     调整标准(2020)35号.pdf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