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众参与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众评议可以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的主要内容:
1.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2.政府信息依法公开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效。
第四条 公众参与的主要程序:
1.下发公众参与通知或在政府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刊登公众参与告示;
2.编制公众参与测评表格;
3.确定参加公众参与人员;
4.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5.发放、填写、回收公众参与测评表;
6.汇总公众参与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第五条 公众参与分为好、一般、差三个等级,评议的结果向全县公开并作为被评议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