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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解读来了!

发布时间:2021-10-08 15:58 信息来源:舒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2020年底,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安徽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皖退役军人发〔2020〕26号)(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对此前施行的《安徽省评残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文件予以解读。

1、哪些人员可以申请评定残疾等级?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安徽省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2、评定残疾等级有哪些情况?

《细则》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指对《细则》规定的六类抚恤对象中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调整残疾等级: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对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可以取消其残疾等级。

3、申请评定残疾等级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当前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所在的单位、身份、时间、地点、负伤详细原因、经过及部位、目前伤残情况等,本人手写签名(本人不能书写的由其利害关系人或所在单位代写并附说明,下同)、申请日期。

(二)申请人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5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及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函(无工作单位的无需提供)。内容包括:申请人参战或执行公务的事由、时间、地点,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经过、负伤后处理情况、申请人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是否负有过错责任,本单位对申请人因战因公评定残疾等级申请的审核意见,本单位地址、联系人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公函应编印文号,并加盖印章。

(四)申请人是人民警察的,应当提交人民警察证复印件、由其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务员登记表》《授予警衔审批表》。

(五)因战因公致残经过证明。属在执行公务中负伤,须提供相关证明(如:会议通知,会议纪要,接处警记录,事故处理报告等);交通事故中意外负伤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意外事件,需要通过第三方认定或仲裁的,应提供损害赔偿协议、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六)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应当提交相关职能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

(七)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应当提交团级以上军事机关出具的对申请人评定残疾等级申请的书面意见和该机关组织有关军事行动的通知等能够证明申请人参加军事行动的档案材料。

(八)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或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应当提交记载申请人负伤有关情况的正式文书,包括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有关表彰材料、县级以上政法部门以正式文件出具的书面意见、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询问笔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

(九)医疗证明材料。负伤时首次治疗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后续治疗及近6个月内伤残部位的医疗诊断材料及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其中听力、视力残疾须提供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听力4项、视力5项检查。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病案专用章。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入伍时间、退役时间,因战因公负伤时所在部队番号、职务,致残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以及目前伤残情况。本人手写签名、申请日期。

(二)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军人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能说明其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等。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中,不仅要有负伤事实记载,且须有能认定的因战因公受伤的情形表述。

(三)申请人退役军人登记表或者退役军人证。

(四)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5张及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函。申请人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无需提供)出具的记载其负伤情况并同意申请评残的公函。公函应编印文号,并加盖印章。

(六)医疗证明材料。因战因公负伤致残部位后续治疗及近6个月内的医疗诊断材料及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其中听力、视力残疾须提供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听力4项、视力5项检查。以职业病申请评残的,须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现行残疾部位与原始记载的致残情形不符或没有必然联系的,不予受理。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评残部位当前状况及对工作或生活的影响、近期治疗情况,本人手写签名、申请日期。

(二)原批准和历次调整残疾等级的申报审批档案材料、原残疾证件。

(三)申请人伤残部位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调残部位必须与伤残抚恤档案中记载的伤残部位一致,且排除其他原因导致残情加重的情形。

4、评定残疾等级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一)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下同)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

(三)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在报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四)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五)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

(六)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于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或者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

5、伤残证件的种类有哪些?

(一)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二)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三)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人员在职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

(五)其他人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

6、服役期间已评残退役后残疾抚恤关系转移至地方如何办理?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办理此项业务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明确提出残疾抚恤关系转移的申请事项。

(二)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退伍证(转业证、复员证、离退休证)或退役(转业)登记表。(提供原件,如无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经办人签字)。

(四)《残疾军人证》原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证明。

(五)《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原件。

(六)服役期间负伤时部队医院完整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等诊疗记录及相关检查报告),须加盖病案专用章。

(七)《退出现役残疾军人变更报批表》一式3份。

(八)复查鉴定的提供《退役残疾军人移交地方复查鉴定残情申请表》一式3份。

7、抚恤金申领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在哪个部门申领。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

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抚恤金断发的,不再补发。

(二)可否委托代领。在境内异地(指非户籍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或者前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定居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定居的伤残人员,经向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伤残抚恤金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也可以委托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

(三)每年确认资格。伤残人员本人(或者其家属)每年应当与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一次,通过见面、人脸识别等方式确认伤残人员领取待遇资格。

8、抚恤金停发的情形及恢复如何办理?

抚恤金停发的情形:

(一)伤残人员本人(或者其家属)当年未联系和确认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经过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其家属及时联系、确认。经过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后60日内仍未联系、确认的,从下一个月起停发伤残抚恤金和相关待遇。

(二)伤残人员变更国籍、被取消残疾等级或者死亡的,从变更国籍、被取消残疾等级或者死亡后的下一个月起停发伤残抚恤金和相关待遇,其伤残人员证件自然失效。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2.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3.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四)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公安机关发布的通缉令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具有中止抚恤、优待情形的伤残人员,决定中止抚恤、优待,并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利害关系人。

抚恤金恢复发放办理: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取消通缉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经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并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审核确认的下一个月起恢复抚恤和相关待遇,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办理恢复抚恤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请、户口登记簿、司法机关的相关证明。需要重新办证的,按照证件丢失规定办理。

9、评定残疾等级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细则》适用人员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政策中因战因公致残规定的,可以认定因战因公致残;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

(二)《细则》适用人员中第(三)(四)(五)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三)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

(四)伤残证件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制作。证件的有效期:15周岁以下为5年,16—25周岁为10年,26—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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