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政办〔2011〕9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度假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
《舒城县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8日
舒城县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和创业能力,促进退役士兵尽快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36号)、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民安字〔2011〕70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六安军分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六政办〔201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为目的,坚持“自愿报名,自选专业,优选机构,免费培训,技能为主,学历为辅”的原则,通过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着力提高退役士兵文化知识水平和职业技能素质,推动退役士兵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就业创业,为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二 、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对象、形式和招生办法
(一)教育培训对象
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回原籍自主就业的舒城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经县退伍安置部门审查核准资格后,均可免费参加一次当年度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
下列对象不动员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1、已取得大专以上文凭或职业资格证书的;
2、已安置(包括考试择优录用安置)工作岗位的;
3、从企事业单位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工、复职的。
下列对象不予批准参加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1、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2、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材料的;
3、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4、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安置部门报到的;
5、被评定为1至6级残疾军人的精神病患者。
(二)教育培训形式
1、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为3-6个月。经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承训单位考试考核、鉴定合格后,发给相应资格证书。
2、职业教育。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或技工学校,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考核、鉴定合格后,发给相应证书。
3、学历教育。退役士兵参加高等学历教育的,执行省高校教育相关管理规定。原从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征集入伍的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三)招生办法
1、摸底统计。每年退役士兵报到时,县民政安置部门向退役士兵发放技能培训指南和技能培训申请表,填写登记表,并进行摸底登记。积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退役安置政策法规,使广大退役士兵了解参训程序,明确参训要求,积极报名参训。
2、培训准备。县民政局将摸底统计情况提供县人社局和教育局,与人社局、教育局会同经相关部门认定具有资质的承训学校和机构(以下简称承训单位)制订招生计划,适时发布招生信息。
3、报名审核。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持本人退役证、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开发区)民政办报名,填写《舒城县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申请表》(退役证、身份证复印件附后),经县民政局审核后发给通知书。县人社局、教育局及各承训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配合县民政局做好招生工作,并及时发放入学通知书,帮助退役士兵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县民政局要及时将审核确认的培训学员花名册报县财政局备案。要求参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统一纳入全省高考统招体系。具体招生办法根据省教育厅规定执行。
三、教育培训的组织和管理
1、规范教学组织,严格教学管理。各承训单位要着眼市场和社会需要,结合退役士兵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意向等实际情况,坚持因人因材施教,注重改进教学方法,精心设置培训专业和课程,认真制订培训计划,选用和编写高质量的培训教材,切实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严格教学规程,确保落实教学时间、教学内容;要探索办学模式,推行工读结合、工学结合、校企联合等方式,可根据企业的用人需求,实行“订单式”培训:要加强对参训学员的管理,严格校纪校规,完善各项制度,增强学员的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对违反校纪校规者,要严肃处理;要认真组织考试考核和相关职业技能鉴定,确保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2、加强监督考核,建好信息档案。县民政局会同县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承训单位的监督检查,将培训合格率、结(毕)业率、学员满意率、就业率等指标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各承训单位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招生入学和实际就读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并建立学员学籍档案,包括退役军人基本资料、遵章守纪、学习成绩、考试结果、就业创业去向、每期培训情况总结、跟踪服务等原始记录。每期培训结束后,及时交县民政局存档并上报。
四、积极做好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
要根据自主择业、承训单位推荐、市场调节、政府促进的原则,加强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服务工作。各承训单位要按照教育培训与推荐就业相结合的要求,积极指导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县人社局要依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招聘会等多种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学员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平台。经培训后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由民政安置部门按规定发给自谋职业证书,人社部门发给《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以及皖政办〔2004〕19号和六银发〔2009〕43号文件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中介机构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服务。对为退役士兵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可根据省财政厅、人社厅《安徽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6〕137号)相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五、经费保障机制
(一)教育培训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其学杂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或人社部门)核定的标准,由政府全额补助,并且对参加3个月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300元定额生活费补助;对参加4个月以上(含4个月)、1年以下的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500元定额生活费补助;对参加1年以上职业技能培训和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按实际在校学习时间计算,其生活费补助比照上述中短期补助标准执行,但最多不超过1000元。
(二)教育培训经费来源。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经费实行分级负担、专款专用,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三)教育培训经费拨付与管理。在县内承训单位培训的,由县民政部门凭《舒城县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申请表》及职业资格证书、退役证、身份证等材料将培训经费拨付给承训单位;在县外承训单位培训的,由县民政部门凭上述材料按县内标准支付给本人。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专项经费实行监督。
六、精心组织,确保实施效果
(一)成立组织,明确职责。县政府成立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县人武部、政府办、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扶贫办、民政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县民政局负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以及组织协调、人数预测、报名动员、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日常事务工作。县人社局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技工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做好计划制订、招生录取、教学管理、技能鉴定、发证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用,做好就业服务和指导,并负责退役士兵在就业创业过程中相关政策的落实,把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纳入下岗再就业和农民工培训范围。县教育局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职业学校做好计划制订、招生录取、教学管理等组织实施工作,做好退役士兵参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相关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安排教育培训经费,并监督其使用。县扶贫办负责将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纳入“碧桂园项目”范围。县人武部负责利用新兵征集和预备役登记等时机进行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协助做好退役士兵学员在学习培训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各乡镇(开发区)要积极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宣传动员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
(二)健全机制,严格考评。各有关部门要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与政绩考评、双拥创建等紧密结合起来,把教育培训合格率、推荐就业率作为考核承训单位工作绩效的重要指标,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及承训单位定期评估制度。对违规使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对达不到教育培训工作要求的承训单位要取消其承训资格。
(三)加强宣传,不断完善。各乡镇(开发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宣传和政策解读工作,动员和引导广大退役士兵积极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要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广大退役士兵自立自强、创业创新、创先争优的浓厚氛围;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和政策,着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努力促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