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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发布时间:2019-08-23 09:37 信息来源:舒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退役军人,强调要把广大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好,把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保障好。国家针对部分退役士兵在养老、医疗等方面存在的困难,专门研究制定了《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文件精神,解决我县部分退役士兵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特制定《舒城县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实施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文件的制定是全面落实《意见》精神,有效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问题的具体行动,是切实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提升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水平的有力举措。

三、起草过程

舒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起草并形成《实施方案》初稿,将《实施方案》与中央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相对照,形成审议稿,报县委常委会及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后印发。

四、工作目标

严格把握政策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和适用情形,准确认定参保时间和补缴责任主体,明确补缴年限、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按规定完成参保缴费,2019年底,基本解决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

五、主要内容

()认定适用对象和情形。2019121日《意见》施行前,我县范围内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着力解决《意见》施行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意见》施行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领取养老保险的,不在本次续保范围。
    (
)确定社保参保时间。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保的,其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
    (
)明确补缴责任主体。对我县范围内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的退役士兵,原安置单位欠缴部分原则上由欠缴单位负担;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费的,经县政府批准,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财政资金解决。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负担,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由县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补助。
    (
)明确补缴年限。《意见》施行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后,单位补缴部分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加收滞纳金,个人补缴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不另计利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7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明确缴费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明确补缴实施时间。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及时按程序进行审核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予以补缴。

六、创新举措

成立专班,联合办公室。我局在县人武部设立专班,由县退役军人局、县社保局、县医保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信访局8家单位组成,为广大退役士兵提供一站式服务。

七、保障和下一步考虑

通过广播、电视、短信、微信等多种形式,对广大人民群众和退役士兵加大宣传力度,把政策讲明白、把道理讲透彻,新闻媒体注意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不符合政策条件的退役士兵,加强沟通联系,掌握基本情况和思想动态,做好政策解释和帮扶解困工作,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舒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解读人:局党组成员、军服中心主任余方生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4-279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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