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县退役军人局信息,充分发挥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县退役军人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除县退役军人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本局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 县退役军人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四)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开义务人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第十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提供回执。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 公开义务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开义务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