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4年换证时,《革命伤残人员证》已被更改为《残疾军人证》,更改原因当时已专门发文(优安函(2005)32号)作了说明。将“伤残”改为“残疾”,主要是为了与国防法保持一致。国防法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给予特别保障”。另外,军人致残既包括因伤致残,也包括因病致残,使用“伤残”无法涵盖病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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