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舒城县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20 08:55 信息来源:舒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各乡镇:

根据《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202512规定,从2025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调整后的标准见附

二、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713元。

三、带病回乡退军人的生活补助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300

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324元。

五、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64元。

六、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24元。

七、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增加360;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增加324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调整,仍按每人每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

各地要严格落实抚恤补助资金按月发放规定,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要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持续加强优抚对象信息数据动态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 安徽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舒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舒城县财政局

                                        202614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

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

(从20258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月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35840

11320

因公

127884

10657

因病

120240

10020

二级

因战

122916

10243

因公

113232

9436

因病

105936

8828

三级

因战

107856

8988

因公

98556

8213

因病

89724

7477

四级

因战

88404

7367

因公

77580

6465

因病

69300

5775

五级

因战

69048

5754

因公

58704

4892

因病

52992

4416

六级

因战

53940

4495

因公

49620

4135

因病

40752

3396

七级

因战

40260

3355

因公

35016

2918

八级

因战

25416

2118

因公

22620

1885

九级

因战

21096

1758

因公

16488

1374

十级

因战

14832

1236

因公

12324

1027


 

附件2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58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月

   

抚恤金年标准

抚恤金月标准

 

43116

3593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36000

3000

病故军人遗属

32928

2744


 

 

 

 


 

 

 

 

 

附件3

安徽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258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月

 

年标准

月标准

在乡老

复员军人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

26914

2242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

26114

2176

新中国成立后入伍

25934

2161

带病回乡退军人

10188

849

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

10968

914

部分烈士老年子女(含错杀平反人员子女)

9036

753

部分年满 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一年

744

62

二年

1488

124

三年

2232

186

四年

2976

248

五年

3720

310

六年

4464

372

七年

5208

434

八年

5952

496

九年

6696

558

十年

7440

620

十一年

8184

682

十二年

8928

744

十三年

9672

806

十四年

10416

868

十五年

11160

930

十六年

11904

992

十七年

12648

1054

十八年

13392

1116

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部分老党员

193777

194592日入党的

12336

1028

194593

1949930日入党的

11148

929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

600

50

注:月标准为年标准除以12,经取整后得出,实际发放金额以年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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