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实施部门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1 | 县退役军人局 | 行政给付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1.《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 ,2024年9月27日修订)第十六条: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烈士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基本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发放,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基本工资标准,由收到《烈士评定通知书》、《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军人病故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或者津贴低于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的,按照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计算。被追授军衔的,按照所追授的军衔等级以及相应待遇级别确定月基本工资标准。 |
1.受理责任:县退役军人局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核核对信息等。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将其个人信息录入优抚系统,待系统逐级审批后享受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或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 2.在评定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在工作中侵犯三属相关合法权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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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县退役军人局 | 行政给付 |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发放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第七十五条: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 1.受理责任:县退役军人局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等。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解释说明。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或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 2.在发放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在发放工作中侵犯当事人相关合法权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