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城乡医疗救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4-03-06 15:29 信息来源:舒城县城关镇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城乡医疗救助标准

 

(一)对未能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按住院期间发生医疗费用(以医院出具的正规发票为准)的10%予以救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贫困人口当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4000元,其他对象当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元。

(二)未纳入贫困人口的特困供养人员、城市 “三无”对象、孤儿住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剩余合规费用,予以全额救助。

(三)未纳入贫困人口的城乡低保对象,在住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剩余合规费用,按75%比例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30000元。

(五)未纳入贫困人口的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剩余合规费用,设起付标准线为年度自付合规费用10000元,按1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6000元。

(六)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按健康脱贫相关政策执行。

(七)既是贫困人口又是农村低保或特困供养人员的,在核三系统中优先按照贫困人口政策给予“一站式”救助,对其中少数救助对象特别是特困供养人员,在享受贫困人口救助政策后,仍有剩余合规费用需要自付的, 先由其本人垫付,再按医疗救助政策以“二次救助”的办法,予以足额救助。

(八)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按照原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皖卫农〔201034号)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的费用定额×20%)执行。

(九)对经上述各种保险补偿(含保底补偿)或医疗救助后,剩余合规费用仍然较高的救助对象,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集使用等情况,可给予再次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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