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美丽乡村建设省级专项资金先建后补机制》已经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8月9日
安徽省美丽乡村建设省级专项资金先建后补机制
为科学分配、有效管理美丽乡村建设省级专项资金,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决定》(皖发〔2012〕18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2016年美丽乡村建设的安排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6〕1号),制定本机制。
一、补助原则
以发挥县级主体责任、调动县级自主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为目的,以省批准下达的美丽乡村建设任务为补助对象,以定额为补助标准,以结果为补助依据,按照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分配管理省级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
二、补助对象
省级专项资金先建后补的对象,是指根据《省级中心村竞争申报及审查批准机制》,经乡村自主申报、县级择优初评、市级预审、省级审核批准,纳入年度美丽乡村建设任务的省级中心村,以及纳入年度省级整治建设范围的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
三、补助标准
原则上,省级专项资金按照每个省级中心村、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不低于100万元的标准安排。对贫困县和皖北片区的省级中心村、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分别按1.5倍、1.2倍即分别不低于150万元、120万元的标准安排。
四、资金预拨
省财政厅按照补助标准,提出当年省级专项资金预拨比例,拟订各县(市、区)年度省级专项资金预拨方案,报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省级专项资金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财政预算2个月内,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预拨下达到县级。
五、监督管理
县级财政部门、美丽乡村办根据省批复下达的年度美丽乡村建设任务,按照《安徽省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意见》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切实加强规范管理。
市级财政部门、美丽乡村办结合实际,制定本级专项资金支持机制,加大对所辖县(市、区)专项资金使用的督查和指导力度。
省财政厅、省美丽乡村办要适时对各地专项资金投入及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作为省级年度验收中资金投入指标评分的重要依据。
六、验收评价
根据《安徽省美丽乡村建设验收办法》、《安徽省财政支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考评办法》等规定,在市级自评的基础上,省里采取年度统一验收的方式,对各县(市、区)省级中心村建设、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整治建设,作出是否达标的评价,作为资金结算的依据。
七、资金结算
省财政厅、省美丽乡村办根据省级验收结果,对各县(市、区)上年度省级专项资金进行结算,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与当年省级预拨专项资金一并拨付下达到县(市、区)。对省里统一验收中达标的省级中心村、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按补助标准100%结算拨付上一年度专项资金;对不达标的省级中心村、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由所在县(市、区)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经省里复核验收达标的,仍按补助标准100%结算拨付上一年度专项资金。复核验收仍不达标的,不予拨付差额资金。同时,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按违规金额收回省级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