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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旱类)舒茶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4-03-22 00:35 信息来源:舒城县舒茶镇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茶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 则   - 5 -

1.1编制目的 - 5 -

1.2编制依据 - 5 -

1.3适用范围 - 5 -

1.4工作原则  - 5 -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 6 -

2.1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筒称镇防指) - 7 -

2.2村(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 11 -

2.3前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 11 -

2.4防汛抗旱专家组 - 11 -

3防汛预防和预警机制 - 11 -

3.1预防预警信息 - 12 -

3.2预防预警行动 - 13 -

3.3 预警支持系统 - 16 -

3.4 防汛预警发布 - 16 -

4、防汛应急响应 - 17 -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 17 -

4.2  Ⅱ级应急响应 - 17 -

4.3 Ⅲ应急响应 - 19 -

4.4 Ⅳ级应急响应 - 20 -

4.5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 20 -

4.6 信息报送和处理 - 23 -

4.7 指挥和调度 - 24 -

4.8 抢险救灾 - 24 -

4.9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 25 -

4.10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 26 -

4.11 信息发布 - 26 -

4.12 应急结束 - 26 -

5、抗旱预防及预警机制 - 27 -

5.1 预防 - 27 -

5.2 预警 - 29 -

6、抗旱应急响应 - 29 -

6.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 29 -

6.2 Ⅰ级响应 - 29 -

6.3 Ⅱ级应急响应 - 33 -

6.4 Ⅲ级应急响应 - 36 -

6.5 Ⅳ级应急响应 - 39 -

6.6 响应结束 - 40 -

7、应急保障 - 41 -

7.1 组织保障 - 41 -

7.2 队伍保障 - 41 -

7.3 物资、资金保障 - 42 -

7.4 灾民安置及医疗保障 - 43 -

7.5 通信保障 - 44 -

7.6 技术保障 - 44 -

7.7 宣传及培训演习 - 45 -

8、新闻报道 - 45 -

8.1 新闻报道原则 - 45 -

8.2 新闻审查 - 45 -

9、善后工作 - 46 -

9.1 水毁工程修复 - 46 -

9.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 46 -

9.3 行蓄洪区补偿 - 46 -

9.4 灾后重建 - 47 -

9.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 47 -

10、预案启动条件 - 47 -

11、附则 - 47 -

11.1 名词术语 - 47 -

11.2 预案链接资料 - 50 -

11.3 预案管理与更新 - 50 -

11.4 奖励与责任 - 50 -

11.5 格式化文本 - 51 -

11.6 预案解释 - 51 -

11.7 预案实施时间 - 51 -

舒茶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突发性水、旱灾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水灾、旱情对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及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  汛抗旱应急预案》《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安徽省抗旱条例》《六安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舒城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舒茶镇境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山洪灾害、台风暴雨、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或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与抗旱并 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的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 抗旱的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防汛抗旱工作以防洪安全和乡村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防汛抗旱坚持因地制宜,乡村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1.4.6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镇政府设立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村(街)设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村(街)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设立前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行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筒称镇防指)

负责组织、指挥全镇的防汛抗旱工作,镇党委书记褚进宏任政委,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高瑞稳任指挥长,镇党委副书记路红、分管副镇长朱纯宝任副指挥长。镇纪委(监委)、党政办、人武部、综治办、经发办、财政所、国土所、城建办、农综中心、社会事业服务中心、民政办、派出所、司法所、卫生院、中心校、供电公司、交管站、商会、计生办、水利站、林业站、文化站、安监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水利站。

2.1.1镇防指职责

镇防指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全镇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命令,拟订全镇防汛抗旱地方性规章、制度、文件等,及时提出防汛抗旱工作具体部署,组织制订实施镇内主要河道、水库的防洪预案、跨村(街)行政区划的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镇汛情、旱情、工情、墒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镇水利设施的水量,做好供水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村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防汛安全检查,组织调配全镇防汛抗旱物资和队伍,负责镇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镇防汛抗旱队伍建设,组织灾后处置工作,并做好有关方面协调工作。

2.1.2镇防指领导及成员单位职责

政委、指挥长:负责指挥全镇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全面工作,执行国家防总、省防指、市防指和县防指的命令,进行重点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防汛抗旱、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副指挥长: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助指挥长开展工作。

镇纪委(监委):负责督查各级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在组织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工作履行职责及遵守防汛抗洪纪律情况。

党政办:负责处理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事务。负责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资料,协调好各部门工作,做好汛期值班和灾害预报,负责全镇灾情统计上报、抗灾救灾先进事迹宣传报道等工作。

人武部:负责组织应急队伍,参与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和急难险重抗洪救灾工作。

综治办:做好防汛抗旱期间的信访维稳工作。

经发办:协调企业防汛抗旱工作,做好相关企业的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运工作。

财政所:负责防汛抗旱资金筹集、管理、灾后资金使用监督审计工作。

国土所:负责地质灾害点监测工作,协助区域内受灾群众转移及相关信息统计报送工作。

城建办:负责灾后重建规划设计和道路交通统计上报工作。

农综中心:及时掌握并提供农业受洪涝、干旱灾害的情况,负责农业的防灾和减灾、救灾工作,及时联系县农业保险部门勘灾理赔。

社会事业服务中心:组织协调宣传工作,协助做好灾情调查核实,安排发放救灾物资,指导协调受灾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民政办:负责灾情统计、上报工作。

派出所:负责维护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秩序,打击盗窃防汛抗旱物资,惩治以谣言等方式扰乱社会稳定和破坏水电设施的违法人员,协同组织群众撤离、转移,做好防汛抗旱治安保卫工作。

司法所:负责法律宣传,配合派出所惩治以谣言等方式扰乱社会稳定和破坏水电设施的违法人员,协同组织群众撤离、转移。

卫生院:负责灾后卫生防疫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护工作。

中心校:负责组织、协调、安排镇属各中小学防洪工程除险加固工作,组织中小学生安全撤离工作,教育、宣传防溺水工作。

供电所:保障电力供应及灾后受损电力修复工作。

交管站:负责交通道路畅通管理及应急车辆的调度工作。

商会:协调商品供应、稳定市场物价工作,协助做好灾后重建工作。

水保站:协调防汛抗旱工作,提供雨情、水情、旱情信息,负责防洪、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对病险水利工程的监测处理和水利水毁工程的修复,提出防汛抗旱所需经费、物资、设备、通讯方案工作。做好水毁工程统计上报及组织修复工作。

林业站:负责林区防汛及国有山林地、苗圃的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协助组织清除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做好防汛抗洪需用毛竹、杉木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安监所:负责组织汛期安全生产大检查,负责工矿商贸企业汛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汛期安全生产重大险情和重特大事故的上报。

文化站: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经县防指审定的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动态。

镇电线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救灾有线通信保障,及时抢修损坏的通信线路、设施。负责保障全镇防汛抗旱移动通信的畅通。

2.1.3镇防办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法规和市、县防指的决定、调度命令以及省、市、县委、县政府的指示;承办镇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全镇的防汛抗旱工作,督促检查防汛抗旱措施的落实;负责组织镇内主要河道、水库防洪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审批重要水利工程的洪水调度方案;组织实施镇内主要河道、水库、水利工程防洪排涝调度方案;组组织协调各村(街)、各有关单位、部门实施防汛抗洪责任制,参与组织抗洪抢险工作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防汛通信、调度现代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计划储备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防汛抗旱经费的分配使用建议计划;及时准确地掌握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必要时发布雨水情信息、水情预报和汛情公报;提出全镇防汛抗旱部署和决策意见,供镇党委、政府和镇防指决策,会同有关单位、部门调查处理防汛抗旱重大事故和表彰先进。

2.2村(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村(街)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乡镇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村两委干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村级党群活动中心。

2.3前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当镇内河流或水利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现场指挥的,组建前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前指)。前指由乡镇负责人、村两委负责人及有关单位、部门专家技术人员等组成,专家组负

责拟订抢险方案,前指组织实施。

2.4防汛抗旱专家组

依托各有关单位、部门和上级领导部门(县水利局、县交通局等)技术人才,成立镇防汛抗旱工作专家组。参与制定、修订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事件发生时,对事件及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向镇防指提出正确、科学、安全、快速的处置技术方案和建议,并对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防汛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分析,预报中短期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合风生成及走向趋势、其他气象信息。根据县气象局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当有可能发生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与上级气象部门的沟通,滚动预报最新气象变化趋势,并及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和镇防指。

2)水文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蒸发量、水位、流量、水量及其变化趋势,以及洪峰水位、流量、预计出现时间等水文特征值。镇水利站应将监测和收集的信息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镇防指。当预测河道超警戒水位、水库超汛限水位时,镇水利站要按水文信息报送规定报送,必要时加密测报、预报。河道和水库、塘坝蓄水,非汛期实行月报,汛期实行旬报旱情严重时,增加上报频次。

312水库工程信息

水库工程信息主要包括:实时坝上、坝下水位及库容,入库出库流量及变化趋势,泄水建筑物调度及运行状况等。若发生险情,要形象描述险情状况及采取的应急抢险措施。

水库超汛限水位后,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增加对大坝、溢洪道道、输水管(洞)等区域的巡査次数,增加大坝安全监测设施观测频次,做好记录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在安全运行状况下,水库管理单位按规定向镇防办和水厍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当发现险情或建筑物运行出现异常时,应立即报告镇防指和水库主管部门。

313洪涝旱灾情信息

(1)洪涝旱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广播电视、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旱灾情发生后,各村(街)应及时向镇防办报告洪涝旱受灾情况,镇防办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半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告镇防指,并在1小时内逐级报县防指办,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村(街)应按照规定上报洪涝旱灾情。不得瞒报、虚报、越级上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水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的组织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涉及河湖库度汛安全的在建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河道、水库和街道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水库垮坝应急方案,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和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河道堤防险工险段及水库病险部位,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洪物料.在防汛重点地段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通信专网、蓄滞洪区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

7)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査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开展防洪安全检查工作,对影响防洪安全的非防洪工程,要督促消消除对防洪安全的影响。制止影响防洪安全行为。

322河流洪水预警

1)当河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后,镇防指通过广播、网站、公示公开栏等方式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当河道水位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逝近设计洪水位,水库、堤防、涵闻等发生重大险情时,镇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情依法宣布进入紧急急防汛期。

2)当河道堤防及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前指应及时向镇防指和工程主管部门报告,前指负责组织抢险,并立即向可能淹没的区域发出预警。

3)当水库大流量泄洪、遭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导致溃坝时,水厍管理单位应及时向镇防指和水库主管部门报告,镇防指及时向水库下游区预警。

323当预报行蓄洪区达到规定运用水位时,乡镇按有关规定启动行蓄洪区运用预案,做好群众、重要物资安全转移准备。镇防指接到县防指转移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转移和安置,做好进洪闸的开启或口门爆破等准备工作。

324山洪灾害预警

(1)明确山洪监测防治机构的设置及职责,国土、水利、气象
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组织制定和完善
山洪灾害防治预案,并明确易发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定群
众、重要物资安全转移方案,根据权限及时发布预警预报。

(2)国土所负责建立专业检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和预报措施。当预报或发生强降雨时,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加强观测。每个村(街)、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台风暴雨灾害预警

(1)依托上级气象部门、网络媒体等方式,密切监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做好趋势预报。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暴雨,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和合风暴雨的量级和雨区分布等信息,与相关部门会商,并报告县防指。台风影响临近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2)预报将受台风暴雨影响的有关地区,镇防办24小时值班,组织水利、国士等部门会商,并将有关信息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建立通信及信息传输系统

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络,建设重点防洪工程骨干通信网,完善行蓄洪区预警反馈系统等信息采集传输专网,保障信息畅通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3.3.2 防御洪水方案

⑴ 各村(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河道、水库洪水方案,主动应对各类洪水。

⑵ 各村(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4 防汛预警发布

防汛预警发布分I-IV级,颜色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在发生洪涝灾害时,依照发布权限由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具体操作按照《舒城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4、防汛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参照《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跟踪掌握水情、工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预案。工程管理单位应配合当地防指加强巡查,发现险情立即向当地防指和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措施,努力控制险情。镇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镇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3 洪涝灾害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村(街)、相关单位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等方面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应及时向受影响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  Ⅱ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⑴ 两条以上主要内河堤防发生决口;

⑵ 小㈠型水库发生垮坝;

⑶ 发生面积大于100万亩的洪涝灾害。

4.2.2 Ⅱ级响应行动

⑴ 镇长主持会商,镇防指成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乡镇派出工作组指导防汛工作。镇防指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根据需要通过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汛情通报;财政所及时调配抢险救灾应急资金;民政办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院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指导医疗救护;镇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⑵ 相关村(街)防汛指挥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由村两委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抢险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抢护险情。乡镇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各村(街)防汛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乡镇主要领导和镇防指办。民政办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相关村(街)的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抢险和抗灾救灾工作。

4.3 Ⅲ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⑴ 一条主要内河堤防发生决口;

⑵ 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水闸出现严重险情或小㈡型水库发生垮坝;

⑶ 发生面积大于70万亩的洪涝灾害。

4.3.2 Ⅲ级响应行动

⑴ 镇长主持会商,镇防指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密切监视汛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县防指领导。镇防指办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根据需要通过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财政所及时调配抢险救灾应急资金。镇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⑵ 相关村(街)防汛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派出技术组到一线具体指导防汛工作,并将防汛工作情况上报乡镇主要领导和镇防指办。民政办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4 Ⅳ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⑴ 主要内河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⑵ 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水闸出现险情,重点小㈡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⑶ 发生面积大于30万亩的洪涝灾害。

4.4.2 Ⅳ级响应行动

⑴ 镇长主持会商,镇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视,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加强对防汛工作的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县防指领导。

⑵ 相关村(街)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派出技术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并将防汛工作情况上报乡镇和县防办。

4.5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5.1 河库洪水

⑴ 当河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各村(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请示,派遣武警、预备役部队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⑵ 当河库洪水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村(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蓄滞洪区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⑶ 在实施蓄滞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决定做好蓄滞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门爆破准备。当水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

⑷ 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有关规定,镇防指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5.2 内涝灾害

⑴ 当出现内涝灾害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⑵ 在河库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5.3 山洪灾害

⑴ 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各村(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气象、民政、住建、环保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⑵ 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各村(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发出警报,乡镇人民政府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村(街)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⑶ 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⑷ 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各村(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应组织水利、国士、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⑸ 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⑹ 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各村(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次生灾害。

4.5.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⑴ 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财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及时向下游区发出警报,并立即报告镇防指,镇防指在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报告县防指办。

⑵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各村(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视情况组织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

⑶ 各村(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适时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充实前指领导力量,设立技术专家组、施工组、物资器材组、后勤保障组、转移安置组等。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及时调集入力、物力、财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充分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同时镇防指负责人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 信息报送和处理

4.6.1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6.2 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暂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核实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6.3 属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上报。

4.6.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洪涝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6.5 镇防指接到特别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县防指办,并及时续报。

4.7 指挥和调度

4.7.1 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前指。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7.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及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7.3 发生超出处置能力的洪涝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

4.8 抢险救灾

4.8.1 出现洪涝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8.2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8.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辖区内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主要由部队抢险队伍和地方专业抢险队等实施。

4.8.4 处置洪涝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部门、各单位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9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9.1 各村(街)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调用。

4.9.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9.3 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政府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9.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9.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9.6 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0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4.10.1 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4.10.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机械、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1 信息发布

4.11.1 防汛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1.2 信息发布统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展。

4.12 应急结束

4.12.1 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险情基本消除、供水基本解决时,依照权限由有权机关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4.12.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未使用的应当及时归还或入库储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士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2.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抗旱预防及预警机制

5.1 预防

5.1.1 旱情信息监测及报告

各村(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制定旱情监测统计上报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旱情信息的监测,并及时上报监测数据及预测信息。

根据上级气象部门对雨情、土壤墒情、蒸发量等气象数据的实施监测,加强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对重大旱灾趋势做出评估。

水利部门应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预报,对河道、水库等蓄存水量和地下水位的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并预报水资源变化趋势,同时对供水工程情况及水源地水质情况进行监测。

农业部门应加强对农业及牲畜受灾情况进行监测,对农业受灾面积、受灾种类、减产情况进行监测统计。

民政部门应对旱灾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物资发放信息及时统计上报。

各村(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对本辖区内的旱情信息进行监测,对旱灾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成因、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农村饮水、林牧渔业以及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等旱情信息及时汇总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镇防指。

5.1.2 预防措施

水利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工程的蓄水抗旱能力,详细掌握我镇境内河道、水库等蓄存水量及分布情况和地下水位情况,制定抗旱应急供水计划及水源调度预案,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及各级抗旱服务组织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在旱情发生前对所管水利工程进行检修维护,积极检修抗旱设备,对水井、机泵、排灌站、供水管网等进行维修改造,并组织实施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和抗旱应急工程修复,使其在抗旱工作中发挥作用。

根据气象部门信息,建立和完善旱情信息采集和预警系统,及时采集、传递旱情信息,提高旱情预测预报水平,同时调试好人工降雨设备及组织好相关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科学抗旱能力。财政所应安排年度抗旱常备资金,对抗旱骨干工程进行维护;发生严重干旱时,应安排特大抗旱经费,支持临时应急工程措施。

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各自工作性质,分别制定本单位的抗旱预防措施。

5.2 预警

5.2.1 干旱预警

根据《农业旱情旱灾评估标准》中对干旱等级的评定标准(见附则),结合我镇实际,将干旱等级划分为四级,并确定相应的干旱预警级别为四级预警,即特大干旱预警(Ⅰ级)、严重干旱预警(Ⅱ级)、中度干旱预警(Ⅲ级)、轻度干旱预警(Ⅳ级)

5.2.2 干旱预警发布

Ⅰ~Ⅳ干旱预警级别的颜色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在发生干旱灾害时,依照发布权限由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具体操作按照《舒城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6、抗旱应急响应

6.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根据确定的干旱预警等级,确定相对应的应急响应级别,我中的应急响应级别为四级,I级响应(Ⅰ级预警)、Ⅱ级响应(Ⅱ级预警)、Ⅲ级响应(Ⅲ级预警)、Ⅳ级响应(Ⅳ级预警)。

6.2 Ⅰ级响应

当出现特大干旱时Ⅰ级响应。

6.2.1 工作会商

镇防指接到旱情、灾情报告后,镇长主持召开抗旱工作会议,乡镇人民政府领导、镇防指成员、镇直有关部门参加,分析旱情发展动态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启动抗旱应急预案,分阶段安排部署抗旱救灾应急工作,并发出抗旱救灾紧急通知,要求各行业、各部门积极行动起来,积极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6.2.2 工作部署

镇防指召开紧急抗旱专题会议,部署抗旱工作。全镇进入特大抗旱期,下发紧急通知,动员所有单位紧急行动起来,进行抗灾救灾工作,并在24小时内派出专家组赴抗旱一线指导抗旱工作,动员旱区广大干群紧急抗旱。同时积极请求上级支援,报请县委、县政府、县防指研究部署抗旱工作。镇防指密切跟踪旱情、灾情的发展,做好旱情预测和重点水利工程调度。镇防指成员单位及各村(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日报制。

6.2.3 部门联动

镇防指加强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靠前指挥,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抗旱工作需要,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抗御特大旱灾的要求,全力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⑴ 镇防办发布干旱灾情消息,及时了解、掌握、统计干旱灾情及发展趋势、抗旱工作情况;向政府、镇防指领导报告干旱灾情信息和抗旱救灾情况,提交抗旱决策建议;填报旱情报表,部署指导各级抗旱服务组织投入抗旱。

⑵ 根据县气象局发布干旱监测、预报等气象信息。向镇防指提供每日降雨、蒸发、气温、土壤墒情等情况,并分析未来的天气形势和发展趋势,提出抗旱建议,不失时机地开展大规模、大剂量的人工增雨。

⑶ 农综中心负责调查、收集、统计农作物灾情,向镇防指报告旱情及作物的受灾情况。做好抗旱救灾所需化肥、种子、农资的调拨供应工作。指导灾区调整作物种植结构,组织实施农业救灾措施。

⑷ 水利站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掌握水利工程蓄水和河道来水情况,优先保证农村人畜饮用水和城区用水,采取应急限水和调水措施。做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科学调水工作,充分发挥现有水利工程的效益,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水资源,千方百计扩大抗旱灌溉面积,并抓好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管护,积极检修抗旱设备,组织实施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和抗旱应急工程修复。同时加强水政执法工作,及时调处水事纠纷,办理水事案件。

⑸ 财政所及时下拨紧急抗旱救灾经费,并指导、督促受灾地区做好抗旱救灾资金的使用、发放工作。有关部门要全力筹措资金支援灾区。

⑹ 民政办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核实灾情,及时筹措救灾物资,发放救灾款,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⑺ 计生办、卫生院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指导群众做好水质消毒,保证饮用水安全,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⑻ 住建办立即启动城区抗旱应急供水计划,限制建设用水。

⑼ 文化站按照镇防指的部署,利用广播、电视等各种宣传工具,加强灾情报道和抗旱救灾的宣传工作。

⑽ 党政办、经发办协调有关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供应工作。

⑾ 其它各有关部门按照镇防指的统一部署,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完成抗旱救灾任务。

6.2.4 协调指导

镇防指统一协调全镇的抗旱工作,抽派干部赴抗旱第一线,督促指导抗旱工作,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科学配置水资源。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制定合理调配水源措施,严格计划用水,加强节水措施,制定高耗水行业关停或限水计划,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同时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旱情情况,请示抗旱指令。

6.2.5 预案启动

当发生特大干旱时,按照抗旱预案启动各项应急抗旱措施,各有关部门要为抗旱做好一切服务,及时解决抗旱物资供应及电力供应,水利部门要组织抗旱服务队到抗旱一线,维修抗旱设备,运送抗旱器材,搞好后勤服务。启动特大干旱水量调度方案:在水源保护区应急打深井,补充地表水;对山区无水源地区实行应急送水,保证当地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同时启动特大干旱节水限水方案:农村灌溉水定额降低20%;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工业用水;限制或者暂停洗车、浴池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另外根据气象条件,积极组织人工降雨工作。

6.2.6 宣传动员

抗旱宣传报道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主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途径,广泛宣传各地各部门抗灾救灾情况,宣传抗灾救灾政策和方针,提高公众防灾减灾能力。抗旱宣传工作由防指统一协调各宣传部门,宣传和推广抗旱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大力弘扬在抗旱斗争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和先进个人,激发人民群众抗旱救灾的热情,使全社会人民群众投入到抗旱救灾工作中来。同时通过媒体宣传法制意识和全局意识,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依法进行抗旱。

6.3 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严重干旱时Ⅱ级响应。

6.3.1 工作会商

镇防指接到旱情、灾情报告后,镇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召开抗旱工作会商会议,镇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分析旱情发展动态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启动抗旱预案,分阶段安排部署抗旱救灾应急工作,并发出抗旱救灾紧急通知,要求各行业、各部门积极行动起来,积极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6.3.2 工作部署

镇防指召开抗旱专题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参加,部署抗旱工作。根据情况宣布进入严重抗旱期。下发紧急通知,动员所有单位紧急行动起来,协助灾区进行抗灾救灾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赴抗旱一线指导抗旱工作,镇防指办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跟踪旱情、灾情,对旱情灾情及时报送,并做好旱情预测和重点工程调度,同时积极请求上级支援。镇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及村(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镇防指报送旱情、灾情信息。

6.3.3 部门联动

镇防指加强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协调各部门筹集、调运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协助各村(街)开展抗旱救灾工作,督促落实各项抗旱救灾措施,维护灾区社会的稳定。

⑴ 镇防办发布旱灾情消息,及时了解、掌握、统计干旱灾情及发展趋势、抗旱工作情况;向镇政府、镇防指领导报告干旱灾情信息和抗旱救灾情况,提交抗旱决策建议;填报旱情报表,部署指导各级抗旱服务组织投入抗旱。

⑵ 根据县气象局发布的干旱监测、预报等气象信息。向镇防指提供降雨、蒸发、气温、土壤墒情等情况,并分析未来的天气形势和发展趋势,提出抗旱建议,不失时机地开展大规模的人工增雨。

⑶ 农综中心负责调查、收集、统计农作物灾情,向镇防指报告旱情及作物的受灾情况。做好抗旱救灾所需化肥、种子、农资的调拨供应工作。指导灾区调整作物种植结构,组织实施农业救灾措施。

⑷ 水利站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掌握水利工程蓄水和河道来水情况,优先保证农村人畜饮用水和城区用水,做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科学调水工作,充分发挥现有水利工程的效益,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水资源,千方百计扩大抗旱灌溉面积,并抓好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管护,积极检修抗旱设备,组织实施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和抗旱应急工程修复。同时加强水政执法工作,及时调处水事纠纷,办理水事案件。

⑸ 财政所下拨抗旱救灾经费,并指导、督促受灾地区做好抗旱救灾资金的使用、发放工作。

⑹ 民政办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核实灾情,及时筹措救灾物资,发放救灾款,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⑺ 计生办、卫生院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指导群众做好水质消毒,保证饮用水安全,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⑻ 文化站按照镇防指的部署,利用广播、电视等各种宣传工具,加强灾情报道和抗旱救灾的宣传工作。

⑼党政办、经发办等部门做好抗旱救灾物资供应工作;及时向灾区发放救灾物资。

⑽ 其它各有关部门按照镇防指的统一部署,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完成抗旱救灾任务。

6.3.4 协调指导

镇防指统一协调全镇的抗旱工作,抽派干部赴抗旱第一线,督促指导抗旱工作,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科学配置水资源。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制定合理调配水源措施,严格计划用水,加强节水措施,制定高耗水行业关停或限水计划,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同时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旱情情况,请示抗旱指令。

6.3.5 预案启动

发生严重干旱时,按照抗旱预案启动各项应急抗旱措施。有关部门要为抗旱做好一切服务,及时解决抗旱物资供应及电力供应,水利部门要组织抗旱服务队到抗旱一线,维修抗旱设备,运送抗旱器材,搞好后勤服务。

启动严重干旱水量调度方案:在重灾区根据可开采水量,应急打深井,补充地表水;对山区无水源地区实行应急送水,保证当地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同时启动严重干旱节水限水方案:农村灌溉水定额降低15%;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工业用水;限制或者暂停洗车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另外根据气象条件,积极组织人工降雨工作。

6.3.6 宣传动员

抗旱宣传报道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主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途径,宣传各地各部门抗灾救灾情况,宣传抗灾救灾政策和方针,提高公众防灾减灾能力。抗旱宣传工作由中防指统一协调各宣传部门,宣传和推广抗旱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大力弘扬在抗旱斗争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和先进个人,激发人民群众抗旱救灾的热情,使全社会人民群众投入到抗旱救灾工作中来。同时通过媒体宣传法制意识和全局意识,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依法进行抗旱。

6.4 Ⅲ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中度干旱时Ⅲ级响应。

6.4.1 工作会商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旱情、灾情报告后,镇防指指挥召开会商会议,有关成员参加,分析旱情,发出通知,启动抗旱预案。

6.4.2 工作部署

镇防指主持召开抗旱专题会议,部署抗旱工作,下发通知。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动员旱区群众抗旱。镇防指为局部较重灾区调拨抗旱物资。镇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3 部门联动

镇防指加强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按照预案做好抗旱工作。

⑴ 镇防指办发布旱灾情消息,及时了解、掌握;统计旱灾情及发展趋势、抗旱工作情况;向镇政府、镇防指领导报告旱灾情信息和抗旱救灾情况,提交抗旱决策建议;填报旱情报表,部署指导各级抗旱服务组织投入抗旱。

⑵ 根据县气象局发布的干旱监测、预报等气象信息。提供降雨、蒸发、气温;土壤墒情等情况,并分析未来的天气形势和发展趋势,提出抗旱建议,不失时机地开展较大规模的人工增雨。

⑶ 农综中心负责调查农作物苗情,向镇防指报告作物的种植结构、种植面积、生长时期,分析旱情对作物的不利影响。做好农业生产所需种子、农资的调拨供应工作。根据旱情发展情况,适时进行农作物改种和补种,推广应用有关抗旱农业新技术,制定农业救灾措施并组织实施。

 ⑷ 水利站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掌握水利工程蓄水和河道来水情况,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做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科学调水工作,充分发挥现有水利工程的效益,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水资源,千方百计扩大抗旱灌溉面积。

⑸ 党政办、经发办等部门做好抗旱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并定期向镇防指办报送物资储备情况。

⑹ 财政所、民政办做好抗旱资金筹措、发放及救灾物资的发放工作,做好受灾统计。

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各自相应的工作。

6.4.4 协调指导

镇防指统一协调指导全镇的抗旱工作。在水资源科学配置方面,坚持“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做到开源与节流并举,合理调配水资源,确保农村的生产生活用水。并组织各部门专家进行会商,科学合理调配水源,严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推广先进节水技术;加强对水源的管理,加强灌区工程管理,及时配备应急水源工程,因地制宜的搞好调度,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抗旱情况。

6.4.5 预案启动

当发生中度干旱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为抗旱做好服务,及时解决抗旱物资、资金、油料、电力供应等问题,组建和完善抗旱服务队,深入抗旱前线,维修机电设备、运送抗旱器材、做好后勤服务。按照抗旱水量调度方案和节水限水方案综合平衡水资源利用,在受旱区域降低10%的灌溉定额,通过打井、开采地下水、补充地表水,采取节水灌溉措施满足灌溉。按灾情和国家有关规定,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6.4.6 宣传动员

抗旱的宣传报道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做好抗旱宣传工作,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和推广抗旱先进经验及做法,减轻旱灾损失,取得抗旱救灾工作的全面胜利。同时通过媒体宣传法制意识和全局意识,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进行依法抗旱。

6.5 Ⅳ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轻度干旱时IV级响应。

6.5.1 工作会商

镇防指接到旱情、灾情报告后,对旱情进行会商,分析旱灾情。

6.5.2 工作部署

镇防指办掌握旱情发展趋势,了解、统计受旱情况;向镇防指领导报告旱情,提交抗旱决策建议;填报旱情报表。

6.5.3 部门联动

镇防指加强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协调各部门做好抗旱工作。各部门各负其责,做好各自相应的工作。

6.5.4 协调指导

镇防指统一协调,坚持“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做到开源与节流并举,合理调配水资源,确保农村的生产生活用水。加强对水源的管理,加强灌区工程管理,配备应急水源工程,因地制宜地搞好调度,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抗旱情况。

6.5.5 预案启动

当发生轻度干旱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为抗旱做好服务,及时解决抗旱物资、资金、油料、电力供应等问题,要组建和完善抗旱服务队,深入抗旱前线,维修机电设备、运送抗旱器材、做好后勤服务。在受旱区域降低5%的灌溉定额,通过打井、开采地下水、补充地表水,采取节水灌溉措施满足灌溉。

6.5.6 宣传动员

抗旱的宣传报道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及时通报旱灾发展情况,宣传和推广抗旱先进经验及做法,激发广大人民群众抗旱积极性,取得抗旱工作的全面胜利。同时通过媒体宣传法制意识和全局意识,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进行依法抗旱。

6.6 响应结束

当干旱灾害和旱情得到有效控制时,依照权限由有权机关宣布结束紧急抗旱期。依照有关规定,紧急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旱情结束后,未使用的应当及时归还或入库储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

7、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镇防指成员单位要抽调精干人员,充实、加强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力量,在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理防指紧急事务和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保证防汛抗洪和抗旱工作高效运转。

7.2 队伍保障

7.2.1 群众防汛抢险队伍

群众防汛抢险队伍是防汛抗洪的基本力量,承担巡堤、查险、排险任务。按照《安徽省长江、淮河干支流主要堤防巡逻抢险规定》,一线民工每公里10-20人,二线民工每公里20-30人,三线民工每公里30-50人,以行政区划统一编队,明确负责人,由当地防指调度。根据汛情发展,镇级以上防指或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可决定增调防汛民工。

7.2.2 部队抢险队伍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骨干力量。视汛情、险情发展,各级防指可逐级向县防指申请调动部队给予支援。申请调动部队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区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7.2.3 防汛机动抢险队

防汛机动抢险队主要承担对抢险设备要求较高、专业性较强的防汛抢险任务。镇防汛专业防汛机动抢险队,由防指调遣,赴指定地点实施抢险。各村(街)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调遣,必要时听从上级防指调遣,赴其他地区执行防汛抢险任务。

7.2.4 抗旱服务队

抗旱期间,抗旱服务组织应服从本级防指调遣,到受旱地区提供抗旱流动机械,维修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推广和指导农户使用旱地龙等生物抗旱措施。

7.3 物资、资金保障

7.3.1 物资储备

⑴ 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旱灾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定储备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物资。

⑵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品种及数量,根据本地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

7.3.2 物资调拨

⑴ 防汛抗旱物资的调用,应本着“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及时高效”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和抗旱物资急需。

⑵ 省、市、县级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调拨须逐级申请。紧急抢险情况下,可用电话或明传电报申请批准调动,用后补办手续。申请内容包括用途和需用物资的品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等。

⑶ 各储备单位、仓库接到调拨令后,必须立即组织发货,申请单位负责组织运输,并及时反馈调拨情况。

⑷ 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旱的需要,可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凡运送防汛人员、物资的车辆在各等级公路、桥梁和渡口均免费优先通行。电力部门要全力保障防洪、排涝、抗旱供电。

7.3.3 资金保障

财政所要每年安排防汛抗旱经费,用于辖区内防汛物资储备、水利设施运行与维护、水利工程应急除险、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防汛抢险和卫生防疫。上级财政下拨的防汛抗旱补助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

乡镇人民政府为加强县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防洪保护区范围自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7.4 灾民安置及医疗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转移行蓄洪区和低洼地群众,事发地村(街)及乡镇民政部门负责为临时转移出来的群众提供临时安置场所,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医疗部门负责保障灾民基本医疗条件。

7.5 通信保障

7.5.1 专网通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落实专人负责防汛抗旱专用骨干通信网络的管理和维护,汛前对专用通信网进行全面检查。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有线、无线通信设施;各雨水情、旱情采集点必须配备有线或无线通信设施,对于自动采集点,必须制定设备出现故障时的监测信息应急采集、报汛预案,确保信息畅通。

7.5.2 公网通信

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应保障利用公网建立的防汛抗旱指挥调度通信系统正常运转,在紧急情况卞,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公布信息,使广大群众快速反应。

7.5.3 编制通讯录

各级防办应编制防汛抗旱所涉及到单位及个人防汛抗旱通讯录,每年汛前必须更新,对关键部门及关键人员要明确多种联系方式。

7.6 技术保障

建立完善的信息传输网络。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7.7 宣传及培训演习

7.7.1 公众信息交流

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汛抗旱信息发布的规定》,实行分级负责制,依照权限经审核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7.7.2 培训

镇防办负责各村(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所属防汛机动抢险队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

7.7.3 演习

镇防办会同党政办、安监所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抢险队的应急响应能力。乡镇政府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演习方案报县政府办及县防办备案。

8、新闻报道

8.1 新闻报道原则

坚持稳定、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为抗洪抗旱救灾工作营造良好的的舆论氛围。

8.2 新闻审查

由舒城县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县级以上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报道,由县、乡防指负责审核。国外及港澳台记者采访洪涝、旱灾地区,在县委宣传部统一领导下,由县政府外事办负责组织协调。

9、善后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村(街)及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9.1 水毁工程修复

洪水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镇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水毁修复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9.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9.3 行蓄洪区补偿

当年行蓄洪区运用后,财政所、水利站等部门按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核查财产损失,提出补偿标准和办法,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9.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汛(旱)期受损情况;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但经上级批准同意的重要工程,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江河沟渠及其堤防原貌。

9.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镇防指办应针对当年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意见和建议,以利提高防汛抗旱工作的水平。

10、预案启动条件

当国家、省、市、县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响应级别涉及我镇时,镇启动相应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级别。

11、附则

11.1 名词术语

11.1.1 紧急防汛期:根据《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指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11.1.2 防御洪水方案: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11.1.3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之一。

11.1.4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为510年一遇的洪水。

11.1.5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为1020年一遇的洪水。

11.1.6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为2050年一遇的洪水。

11.1.7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为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11.1.8 轻度干旱: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开始造成不利影响;干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11.1.9 中度干旱:稻田缺水,旱情对作物正常生长造成一定影响,局部已影响产量,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1%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11.1.10 严重干旱:田间严重缺水,稻田龟裂,禾苗枯萎或死苗,对作物生长和作物产量造成严重影响,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发生困难,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1%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11.1.11 特大干旱:农作物大面积枯死,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面临严重困难,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11.1.12 城市干旱:因旱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11.1.13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11.1.14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11%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11.1.15 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21%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11.1.16 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11.2 预案链接资料

国务院、国家防总、省政府、省防指、市防指、县防指批准的有关防汛抗旱方案、预案、规定等可作为本预案的重要链接资料,主要有国务院、国家防总批准的《黄河、长江、淮河、永定河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安徽省大型及重点中型水库控制运用办法》《安徽省长江、淮河干支流主要堤防巡逻抢险规定》《安徽省抗旱预案》《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舒城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及有关河道、水库、闸站调度方案和控制运用办法等规章制度。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1.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镇防办负责管理。根据镇防指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

11.4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5 格式化文本

11.5.1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来源;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授权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11.5.2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结束应急,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授权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11.6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镇防办会同党政办负责解释。

11.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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