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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山七镇农村宅基地使用相关税费及标准

发布时间:2024-03-21 23:33 信息来源:舒城县山七镇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草案)》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内,制定具体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使用申请。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宅基地使用申请之日起10工作日内,召开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小组会议。经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使用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签署同意意见送达申请人,并张榜公布申请人姓名、理由和宅基地位置、面积。张榜公布期限为10工作日。 
五、定位。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在接到宅基地批准文件后,要将批准结果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接受村民监督;乡(镇)国土所派员,第二次到现场,发放《村民宅基地批准通知书》,实地勘查丈量,按批准的四至给宅基地放线,确定位置后,用户方可施工建设。

六、颁证。村民住宅建成后,乡(镇)国土所派员,第三次到现场,实地检查,看用地户是否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宅基地,按法定程序登记确权,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因基础建设和村镇建设规划用地搬迁、拆迁、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三、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小于法定面积、需翻建、扩建的。

四、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家另行建房的。

五、因原宅基地存在地质滑坡、泥石流隐患的。

六、经批准,户口由外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而无住房的。

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1、城市规划区内,人均20个平方米,一户最多100平方米;

2、城市规划区外,人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为150平方米。

人均耕地较少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在上述标准内从严控制;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执行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一、由土地使用者本人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持户口簿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有批复无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异地无住房的,原宅基地必须退耕,由申请人写出保证;

三、分户建房的,应提供家庭成员签订的分户协议;

四、因建设需拆迁的须提供拆迁部门的证明;

五、在县城规划区内,应办理城建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证》,乡(镇)、集镇规划范围内应取得当地政府的同意;

六、在公路、沟渠、河道、桥梁两侧建设用地,应按照《公路管理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到乡镇国土资源所领取宅基地申请表,经村民小组、村委会审查同意,由所辖区域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到实地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政策的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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