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农村沼气推广资金发放标准和形式

发布时间:2023-02-09 14:57 信息来源:舒城县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一)农村户用沼气。2008年尚未实施的农村户用沼气,中央补助800元/户,享受西部地区政策县中央补助1000元/户(资金已在以前年度安排);2010年新建农村户用沼气中央补助1200元/户,省财政补助640元/户,县(区)财政补助160元/户,受益农户承担不得超过500元/户(农户可投工投劳折算)。市级对县区不承担配套资金。
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建设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除中央补助外,受益农户承担不超过500元/户,省、县(区)财政比照户用沼气标准分别补助640元/户和160元/户。市级对县区不承担配套任务。
(二)乡村沼气服务网点。2008年尚未实施的乡村沼气服务网点(资金已在以前年度安排),以及2010年新建乡村沼气服务网点,除中央补助外,地方承担部分,省级每个补助4000元,其余部分由服务实体或项目村承担。
(三)农村沼气县级服务站。按照国家发改委安排的投资,每个县级服务站投资标准为60万元,争取中央补助15万元,省级补助15万元,其余资金由县(区)财政和服务站自筹。
使用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购置的沼气灶具及配件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安徽省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招标采购,项目建设任务、资金补助标准、物资采购与分配、监督服务联系等情况要在村内公示。各县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沼气服务网点专用设备和物资进行集中采购,将统一采购的设备拨付到各服务网点,并就政府投资购置的乡村服务网点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使用权做出规定和进行设备拨付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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