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委):
现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建设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9〕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开展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秸秆产生与利用情况调查监测标准和方法,搭建国家、省、市、县四级秸秆资源数据共享平台,有利于准确掌握秸秆产生与利用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进行相关产业布局和管理等提供理论依据,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考核依据。
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建设工作的实施主体是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和具体负责人。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和督导落实全市秸秆资源台账建设工作,指导各县按规范开展工作,并对本市台账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数据采集,并对本县台账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规范工作,加强督导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秸秆资源的测量、调查、普查、计算和统计,保证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准确性;要监督管理本县秸秆市场化利用主体建立自然年度(1月1日-12月31日)秸秆原料收购、加工转化记录;要加强档案管理,保存好台账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等工作记录,确保按时按质完成秸秆资源台账建设工作。
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将不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台账建设进行抽查,核验各县填报数据的质量和真实性。
三、严格审核,及时报送
台账建设采取信息软件开发、互联网直报的方式进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完成本县(市、区)上个自然年度台账数据的录入、审核和上传等工作。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所辖各县(市、区)台账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并于每年5月30日前完成本市台账数据上传,由省农业农村厅进行审核。
请各市农业农村部门于3月8日前,将本市以及所辖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建设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系人信息表(参照《通知》附件8)发送至省农业农村厅。
联系人:徐兴鲁;电话:0551-62643084;邮箱:2629283152@qq.com。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