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01 00:00 信息来源:舒城县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
(一)资金筹措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省与市、县区按5︰3︰2比例负担。市、县区承担部分中,市级承担的对62个县(市)和14个县改区的配套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特别扶助金,中央与省按5︰5比例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二)资金管理和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进行管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配套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发放工作的督促检查。
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农村地区纳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渠道统一发放,城区代理发放机构由各地自行确定。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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