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舒城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23 00:00 信息来源:河棚镇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为切实保障我县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8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六发〔2016〕3号)、《六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六民社救字〔2017〕1号)和《六安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六民社救字〔2017〕3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制度合力,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目标任务

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加强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相衔接,实现“两线合一”,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操作程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实行应保尽保,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加强分类施保,保障重点,稳步提升农村低保的保障水平,积极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实施内容

(一)保障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当地政府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

2、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无业、无收入,生活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可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

3、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负住院医药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此类家庭简称为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

(二)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六安市发布的标准统一执行,2017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对获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三)申请认定

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委可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授权书、承诺书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申请和认定程序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规定执行。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程序申请低保:

1、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

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政府相关规定。

4、财政供养人员不纳入低保范围。

(四)动态管理

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定期核查。全县农村低保对象分为ABC三类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核查低保家庭的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低保家庭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定期报告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村民委员会发现低保家庭的成员、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复核,并及时报告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通过审核,根据低保家庭变化情况,及时作出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决定。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民政、财政部门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民政部门牵头统筹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资金管理。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各乡镇对低保资金的申报、发放要严格把关,做到及时发放、精准救助。

(三)强化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健全公开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农村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